2009年11月,居住在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女士与吴先生因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两人离婚后,刘女士放不下对儿子的思念之情,频繁前往吴先生家中陪伴儿子,与吴先生共同负担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两人在照顾儿子的过程中,反思了过去自己的行为,最终还是决定复婚共同生活。2019年7月,刘女士与吴先生正式复婚。
如果两人当年离婚时能冷静一些,多方面思考一下,可能当时就不会选择离婚。而近年来,因冲动离婚而导致离婚后纠葛不断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对这类冲动型离婚进行约束,《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为离婚双方设置了30天的冷静期,用以让夫妻双方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是一个可以让婚姻更谨慎、更能抚慰子女心灵、为孩子提供更全面的生活照料、财产安排更合理、减少日后纠纷的一个制度安排,可以真正让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冷静协商,妥善解决婚姻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
但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在处理离婚问题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那么,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情形是什么呢?
首先,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下,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其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再次,拿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三十日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的“三十日”就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从次,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不是儿戏,如果只是因为闹不和,在冲动之下选择离婚,只会降低夫妻俩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所以离婚冷静期是有必要的,不过我国法律依然是支持离婚自由,如果一方在冷静期期间表现出了后悔的意思,不想再离婚了,但另一方如果有强烈的离婚意愿,最终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结束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