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2.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影响了股东的利益,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02案例解读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0期(总第252期)
裁判文书:
[if !supportLists](2016)[endif]最高法民申1045号民事裁定书
03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撤销(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全部内容,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区15370.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29851.0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返还过户登记至博超公司名下(标的为人民币4亿元)。
04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高光的起诉。
2.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5案情简介
1.2005年11月3日,高光和邹春金作为公司股东(××)发起成立博超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高光、邹春金各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各占50%,邹春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2006年5月31日至2009年12月29日期间,天时公司向博超公司转账汇款15次共计3.88亿元,付款凭证记载用途均为投资款。
3.2012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原审判决,确认碧海华云酒店(即天通国际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天通公司所有。
[if !supportLists]4. [endif]博超公司的股东高光对该判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判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06判决结果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案件分析
一、关于高光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权益。
首先,原审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高光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高光主张博超公司是高光个人的公司,其支付了该公司所有的投资和日常开支,但是高光仅举证证明其通过农机公司向博超公司有几笔转账汇款,经与博超公司银行流水账目核对,博超公司与农机公司存在资金往来,银行账户记载用途是往来款和货款等,无法认定博超公司全部投资都是高光的投入。
再次,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亦不归高光所有。
因此,高光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关于高光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首先,高光主张3号原审判决侵害了博超公司财产权益,涉及高光作为博超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和参与决策权,其与3号原审判决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博超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高光是博超公司的股东,无权处分公司的财产,只能基于股权享有对公司的权益。该判决只确认了博超公司的责任与义务,未判决高光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高光对3号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高光如认为博超公司另一股东邹春金侵犯了其股东财产权益,可另行主张。
其次,高光主张天通国际酒店系博超公司单独建设,不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四方《协议书》是虚假合同,邹春金与天时公司恶意串通转移博超公司财产,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和重大参与决策权。
原审判决未涉及高光个人承担任何给付义务,高光同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综上所述,高光不是原审案件的第三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07案例启示
1.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56第3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的诉讼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