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小张月薪为3000元,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3000元除以21.75天即137.9元;企业安排他在春节加班,小张颇有怨言但因加班工资有国家规定的300%,于是本着高额的加班费,同意了加班要求。后单位在为小张结算工资时,加班费金额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当支付七天的加班工资,而企业只支付了三天的,其余四天为小张安排补休,小张不同意,与单位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2015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解决方法
以上述案例为例:
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
春节3天则应支付其不低于137.9元的3倍即413.7元的加班工资。
小张可先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温馨提醒
加班工资的计算不是个可以统一确定的数字,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具体数字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劳动者应当保留加班的凭证以及工资凭证,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