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班以及加班费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那么计件加班费又是怎样呢?我们要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网友:我是一家钢结构公司的hr,我们的生产车间采取的都是计件方式,员工工资是多劳多得的,公司有一位在职10年的员工现在劳动仲裁我们,要求公司补偿他十年的加班费用,并且说那是公司要求并安排的加班,这个应该怎么解决呢?如果员工胜诉了担心会有更多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公司应该出台怎样的方案规避计件工资的加班费用问题呢?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当完成计件定额。二、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计件单价的150%、 200%、300%的单价支付加班工资。
如你说的员工符合上述2个条件的,似乎主张10年来的加班工资,有法律依据了。但在案件处理实务中,如用人单位应对妥当,案件的结果并不一定全盘支持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请求。这就涉及到在实务中,应如何认识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和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问题?
一般说来,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大多规定了,考勤记录或工资支付表,用人单位至少应当保存2年。司法实践中据此认为,劳动者应对2年外的具体加班时间或用人单位还拖欠其2年外的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完全充分的举证,这一点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实务中,因为劳动者无法举证,大多会驳回劳动者主张2年外加班工资的诉求。
2年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要求,不会象劳动者主张2年外的加班工资一样,那么苛刻,但劳动者也要完成初步的举证,即其在2年内存在着加班或用人单位有考勤管理,一旦劳动者连这初步的举证责任也无法完成的,则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诉求,也将不获得支持。
当地司法实践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精神,即使劳动者能证明其在2年内存在着加班,鉴于只要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都可以认定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不考虑实务中的上述应对策略,在基本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用人单位不用额外支付加班工资,个人建议如下:1、统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让劳动者确认。2、降低劳动者的计件单价,依法计算加班工资,工资条并让劳动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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