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香港证监会今日公布虚拟资产监管新规,具体如下:1、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1)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2)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中介人如分销非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且该基金已述明投资目标是投资虚拟资产或有意将10%以上的总资产价值(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虚拟资产,便应遵守额外规定。2、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