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欲望的满足,是一种美。基于逻辑产生对于世界的认知,造成理性的判断,在求真的路上迈一步,是另一种美。两种美,前者是不自知的意志,后者在于意志本身真的自觉。人该在前者的人性固然的基本诉求而言,去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后者的人性向善的固然而言,也去满足和有所经历
苏格拉底在轮回的故事里指出来每个人都要基于自身的需要,不是本体论上存在但是还没有认识到的东西,而是已经认识到的需要而言,来选择一个适合自身的生活模式。这样看,苏格拉底是注重向下的路的。或者进一步说,向上的路总是基于欲望的协调统一而升起。离开欲望作为认识论上实在的东西或在先的对象,理性就失去了向下的地府之行最后总是要求落到自身的体认这个衔接点。这个点是地府之行质料意义上的基底,向下的路算作落到实处的所在。
在欲望与目的,和理性、正义以及思辨或讲理之间,具有一种类的基于外延定义或基于内涵定义之间的区别。在这里,外延和内涵之间,不是关于同一个类的不同定义,而是对于类本身作出划分,一种类基于外延定义,比如饮食男女 对于权利的尊重等人性固然的诉求。另一种基于内涵定义,比如在饮食男女和权利的尊重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它们需要置于一个系统之下的协调统一,这时对于具体条件下具体诉求的判断,就需要基于辩证法作为方法。基于内涵定义就是一种先天概念的指出。人性固然的种种需要可以看作先验概念,而促成人性的自我觉知和判断,走向上的路的这个梯子,不是先验的而是先天的。它就是苏格拉底所说的善:作为理念,它非实在而先于实在。饮食男女可以看作某种物质性或质料性的需要。它们无需理念的自觉为条件。这是人身上的动物性。但是对于权利的尊重,非得认识到它,具有权利意识,它作为逻辑先于任何目的,基于这种先天概念的自觉或认知才能把相应的东西或生活形式的东西做出来。它是实在的理念,但是这实在的理念已经建立在思辨的条件之上。离开思辨逻辑,权利理念是不可能的。
童年总是单纯的欲望。即使善良,归于智慧范畴下的善者的知识,也还是作为一种未经比较选择的考验下单纯的意愿,它还称不上知识。知识是经过论证经得起考验的判断,它总是在多和一的关系之中统一的东西。
孩子的善,是意愿而言的存在。未经审视和人性的考验的意愿,无论其邪恶 合法需要还是良善。童年的精神是分裂的,还有待统一的材料性的东西。而向上向善的路,就在对于多的梳理统一,是一条to be的路,是一个行动或过程。
2灵魂的存在是本体论 其很好地做出来还需要认识论而言的方法论的知识为条件。或者说,灵魂的存在仅仅指出灵魂在范畴而言的存在,而非任何具体属种差和个别灵魂的内容的考虑。
灵魂的存在是本体论,灵魂的自觉或认知、认识到灵魂的存在是认识论。灵魂的存在指出来的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个体而言的选择的机会和空间。人可以不作选择或只是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不是w的本意在于突出理解的逻辑,而是在忽视伦理判断或选择的空间,不关心它,不去运用理性做判断使得做出来的事情之中不存在伦理价值。
笛卡尔的我是故我在揭示出来的是我思的作为逻辑位置或逻辑空间的存在。我可以基于自身的意愿开始思,这里我思的原因并不在于任何在我之外的东西。灵魂的存在作为对于自身在整体上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及其实践,揭示的也是类似的东西。它提出人一方面对于自身审视的认识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先于自身的言行要求对于其结果的东西负责,以及对于结果的东西对于自身目的的符合负责,以及对于目的的东西对于自身需要的符合负责。三者的递进是一条向上的路。它最后揭示的是认识人自身的要求,以及如何判断自身的需要时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前者是实在的理念,后者是非实在而作为任何实在的真理的条件的善本身。
3在基于逻辑判断上,在认知上灵敏。在基于认知做出来而言,迅速。而非基于莫名其妙的规定性的迅速。
4越是作为主人或作为主体,真假对错是最要紧的。要对于自身总体上的结果负责,就必须对于理念的真假对错负责。而越作为某种角色扮演,只要考虑遵从规则而不对结果负责,就越不需要关心真假对错。基于这点,可以合理地解释和理解代理人的行为和考虑问题的逻辑。这时理智的运用而非理性。扮演角色的代理人如果在自身事务的考虑中也这样的话,用理智来替代需要理性作出的目的选择的判断,就是盲目了。而一个人如果基于自身所拥有的东西生活,那么理性、真假对错就是最要紧的。而理性也正是人格的自觉上作为主体的塑造。
5论证的性质
一个论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它断言一个命题为真。在实践上,就是一件事情,在去做之先,就先天地判断其可能或不可能。如果补充所有的必要条件,那么可以断言的就是结果的达成或不达成。论证提供的是一种先见之明、洞见,或者知识。它对于实践而言提供一种预见,如同视力之于行人。提供对于结果的东西的预见,基于目的的怎么做的判断,基于自身需要的了解而言对于目的的合理性的预见或真假的预见,以及对于自身需要的了解这作为向上的路的了解,和走这条向上的路的梯子、方法论的认知。论证就是对于人的行、言和思本身的有意识或自觉的唤起,基于这种自觉的诉求而寻求回答,在对于诉求问题的回应里走一条向下落到实处的路地府之行。
考虑论证的性质,就类的类指出任何论证的共性而言,它们都是基于对自身意识的唤起和作为诉求的回应。就这种呼应中的先后关系而言,它们就是苏格拉底的理念善的一方面作为自身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对于这种诉求的回应指出落到实处的方法论,它落到辩证法上。作为类的类,善作为伦理学的逻辑,总是要置于实践领域总体的逻辑之中,并且作为总体的逻辑结构的存在的指出。它就是一方面存在诉求另一方面对于一的诉求的回应的如何一的方法论,后者落到辩证法上。
论证总是指出必然性的真理。唯有必然性,才可以作为预见的根据。为实践提供知识。偶然性的真理,并不能指导行动。而一个经验命题,如果指出其形式上的逻辑,和经验条件,指出其所有的必要条件(作为类构成充分必要条件),那么给出来的这个命题就不再是经验的偶然为真的命题,而是一个必然为真的先天命题。3+2如果不考虑其给出的原因,那么它作为命题或事实是一个偶然给出的经验的东西。但是如果衔接另一个事实,比如一个屋子里有3人,又走进来2人,那么这个事实和这个相加之间就不是一个偶然的联系,而是一个必然的联系。是可以从前者分析地得到后者地关系。这个关系作为一个分析,它就是先天的而非经验的。类似的是,考虑5这个数,可以仅仅是偶然的。但是如果联系到3+2这个加法,在其意谓而言考虑到5,那么,这个联系就是先天的。指出一个事情其所有必要条件,这里的结果作为联系条件的东西而言,它就不再是经验的偶然而是先天的必然。
论证基于知识 洞见 预见的诉求而产生,成功的论证使人获得它们。而论证成功有赖于实践中对于辩证法或思辨或对于讲理的信赖或信念。或者说基于本体论的信念:万事万物总是存在相对恒定的原因的。原因上本体的存在是论证得以可能或被唤起的原因。而这本体的善最后又是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
6正义的定义或正义这个理念、灵魂的正义是非实在的。正义的定义和灵魂的正义,可以看作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别。但是这里正义的灵魂作为外延,其本质并非实在的关于具体内容的考虑,它还是基于逻辑的虚构。它谈论的是基于逻辑而言的任何如此这般的东西。它存在一个空位,在关于什么东西而言,作为逻辑它谈论的不是具体东西而是任何东西。因此,灵魂的正义本质上是基于逻辑或内涵的定义,而非外延的定义。
7幻想也分为回避现实和执着于现实。回避和执着的东西,又区分为某种质料或材料性的有待人的眼光来把握的东西,和用来把握它们的眼光。但是,在社会现象而言,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最后落到的都是对于人性的探索 认知,自我发见。回避在于意愿的人性对于其落到实处的求知的缺失,而无知。执着则在于仅仅扣牢这如何落到实处的求真求知的探索实践。
向上的路,向善或统一的诉求是我的先天配置。任何being都是这向上的路的产物,不然根本就不存在存在。而向上的路产生出来的作为思想的being,它始终还要走通向下的路,有给出其为真的根据的义务。向下的路,就是作为设想或意愿的being,它最后要在对于多的一一统一里得到验证,落实。它总要受到经验的检验 考验。可是这里对于经验的考验,又不是只是在结果上单纯经验的归纳,那样的话,并不能带来先天命题,归纳的结论仅仅对于归纳所基于的局限的经验为真,它是经验命题而非先天命题。这里,还是要落实到一种先天命题的理念上。自然科学中物性固然,人类现象中人性也固然。这些固然的东西,规律性,作为先天判断。
作为先天判断,指的是,作为意愿的东西、理念,它就是在实践中做选择时,基于理性总是落到的东西上。理念作为目的的同时,这个目的作为伦理命题可以做出来,恰恰在于在践行中它就是我固然的人性本身。向上的路在实在的理念的阶梯里,只不过是把固然的人性在认识论上仅仅当场才能判断的东西,日用而不知的东西,把它揭示出来认识它,从而把它作为有意识的诉求对于自己提出来。这使得我从一种无意识的兜兜转转,浪里淘沙混沌中的碰撞最后基于本性最后到达的结果,转入自觉的实践。从无目的无意识的经验中的碰撞转入基于认知的自觉的有意识的实践,从而使得结果的东西脱离一种盲目的偶然,转入自觉的行动。
成年,人从偶然经验的碰撞中闪现的本性,认识它认识我自身,然后把它们作为自我认知确定下来,产生有意识具有可期待性的实践。本性是在经验的偶然中种种可能性选择之间,基于自身统一的先天意愿或诉求,总是倾向或指向的某些选择。它是回到人自身本体,对于自身本体的回归。从碰撞中闪现的基于直觉的判断,这种直觉体现在肉身的生存里就是本能,体现在目的在线的规定里就是理智,体现在灵魂中理性 激情和欲望的统一里就是理性的统率的正义,体现在知识的判断里就是作为理念的理性的运用。灵魂的理性在于对于真理和知识的服从。而作为知识和真理的原因的意义上的本体,理念善它落到辩证法上,在这里,理性和辩证法和善和求真,它们谈论的是同一个东西。向善本身就是根本上的理性。
在这里,仅仅需要作出一个理念的实在或非实在的区别。比如理性在灵魂的正义或正义的定义中,突出来的是对于实在的真理和知识的服从,无论是什么真理或哪个真理。而谈论知识的原因时,实在的知识作为判断,总是基于实在的条件,材料性的事实,基于某种绝对原理基于思辨原理和向上的诉求,挑出某个做得到的东西的being中最高的那个,它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下实在的认知而言的理念。而绝对原理或辩证法,突出来的是一种非实在的或弗雷格意义上不满足的东西:方法论。它是单纯思辨的形式,无关任何具体的内容。
向下的路,最后总是要落到某种人的本性它作为先于任何经验判断的东西,才算落到实处。最后落到的不是关乎外在的经验的东西,而是落到内在的或人自身的本性的选择。它最后落到的并非某种外在的客观性,而是基于人的主观而言的东西上,它最后置于人性的悬置之上。
人性的悬置是相对于客观的经验而言的。但是如果把目光转向或扭转,认识到生存在根本上是奠基于人作为主体之上,那么这个基底就作为一种非实在的或不满足性的悬置、为经验划出逻辑和留出逻辑空位,而非在实在的真理作为原因作为绝对真理而不得的意义上的悬置。
成为自己的前提是认识自己。而什么样的特性是自己的本性?认识论上,从经验的偶然碰撞中,如同大浪拍岸,在碰撞中最后突兀地执拗顽强地不惜代价要坚持的东西,就是自身的价值取向。它是基于某种在先于目的的逻辑而生的理念,而非后于目的在线设定的经验的逻辑。
这些能够经历淘洗而持存的确定的理念,就是自身的本性。而理念的践行造就的是基于这个理念的自觉在日常的向下运用。带来一种经过审视的判断,这个判断作为基于理念的自觉而作出的种种目的的选择。
或者说,作为统一的东西的意愿,它本身就是首先跨出来的向上的半步,这一步的满足需要落到怎么做的方法论的落实的补充。而统一的意愿存在诉求作为意识的存在的逻辑配置,它归于人的先天机能。这就是笛卡尔所谓的自然的光明,理性,良知的东西。善首先作为统一的意愿,然后是怎么统一的方法论。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里的工作,在于对于一在范畴上的划分。但是那个划分并不着眼于伦理命题。经验的认知和伦理命题在being的考察里,分开来了。也可以把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以及其它学科的工具论的讨论、形而上学对于being的多重含义的划分,和其伦理学合并起来,看作关于being的完备划分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亚里士多德看作柏拉图的延续:从统一的诉求和怎么统一的方法论,它落到辩证法上,向统一多的那个轴心的一其内涵或内容的关注讨论。这也是从being的存在、如何达成存在的方法论,向being的内容的推进。
某个东西的存在总是基于把这个东西置于和别的东西的联系之中被讨论,从而指出某个逻辑位置的存在或某个空位的在逻辑上的存在。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的内容的理解,是不是也还是要拉回到这存在的逻辑位置置于和别的东西的联系之中来考量?语言的语法是一个例子:深层语法作为基于内容本身的关注的本质主义的表层语法之外,后者嵌入整体上的形式的前者之中。
8 美作为协调统一的东西,它可以看作善作为统一的诉求的回应,善者的本质。落到辩证法上的理念善,可以看作美的协调统一怎么实现的方法。
美在逻辑上突出来的不是经验的东西,而是协调统一为特征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看待古希腊关于美和善的联系,和知识的联系。仅仅就协调统一这种共性而言,可以说任何知识都是美的。以前徐军民在数学课上说数学是美的,大概就是这种体会。在这种协调统一性而言,善 真理和知识 正义 灵魂 实践中有意识的行动和结果的东西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统一,它们处于同一个类之下。而这种协调统一作为这个类的类,归于内涵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