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体是指运用自主行为能力、产生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体,按照社会主体发挥作用的机制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与组织两类主体。
社会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同的人的集合体,也是自然系统中一个子系统,一方面有与自然界中的各种物体或系统发生联系、体现作用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但无论机制如何,社会对自然的影响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相互的影响,都是社会主体行为的作用和结果,社会中谁的行为谁负责、谁受益,这也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
个人作为独立主体有实施行为、会产生结果,积极的个人获利、消极的个人担责,容易区分和确认,也获得认可,但是,组织作为主体,对外的行为与影响容易确认,难点在于内部责任与利益区分,尤其是出现不良后果时的责任划分。
个人独立性取决于自身认知能力和所处环境。具有良好认知能力的人能够明确自身需求、满足程度及满足方式,能够把握群己界限,但是,如果没有良好正常的社会环境,个人认知能力的表现就会大打折扣。
良好正常社会环境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关系,由此形成了社会运行机制对所有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这样社会主体都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获取应有收益或者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一旦存在某种特权,这一均衡平等机制就会打破,对于其他主体而言,行为不再自主,结果难以估计。
这种不平衡的运行机制在某一组织内部产生的影响结果就是内部无法清晰界定、区分内部成员责权利,所以,争功诿过成为这种组织的常态,组织不再是个人成员价值提升的平台,反倒成为制约、影响个人发展最直接的不确定因素或不利因素,组织存在违背了组织初衷。
组织由某一或某几个具有超强能力或者独特意识的人发起,作为其他成员加入该组织,即意味着对发起人制定的组织章程认同,但无论是发起人还是加盟人,都是基于自身需求所做的选择,也就是利益诉求是所有成员的初衷。
组织存在未能改变所有社会行为都是人的行为这一根本属性,对于个人而言,组织是其社会行为的直接环境,也是个人能力发挥的功放机,否则,个人在社会中就无需通过组织,成为纯粹的个人行为更直接、更简洁、更有效。
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主体的活力就是社会活力的基本构成,主体行为就是社会活力的表现过程,五彩缤纷、群芳斗艳、和谐稳定就是各个社会主体在各显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