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生于1958年4月15日,2017年5月,郭某招聘到某纺织厂工作,2019年10月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右手截肢。2020年3月,郭某与该该单位协商赔偿无果后,郭某向当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以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郭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维持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
后来郭某咨询律师聘请律师代理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该纺织厂承担赔偿责任。受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与该纺织厂形成雇佣关系,雇主该纺织厂应对郭某在工作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郭某已超过55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但是可以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