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8到1832年
确立功利主义的原理
我们可以说,符合功利性原理的行为,要么是必须做的行为,要么是不是不能做的行为。
在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道德论的同一时期,功利主义哲学在英国萌芽成长,《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便利来自功利主义哲学代表人物边沁。
说起功利主义,有人可能觉得,功利主义就是主张为了个人幸福可以牺牲他人的思想,亦或是政府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幸福抛弃少数弱者的观点。
但是只要一读《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我们就会马上意识到这些看法不过是误解而已。
边沁在本书中设立了一种对他人怀有善意的人的形象。并且,在此基础上构想正当合理的统治形态,我们怎么才能超越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使社会整体更加幸福呢。我们应该依据什么原理展开设想呢?边沁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做出解答。
功利性原理
首先,边沁认为,人的行为本质上取决于人的苦乐,他将此称为功利性原理。功利性原理是说,只要某个行为能够提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幸福程度,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当的,在边沁看来,只有基于功利性原则考虑某个行为是善或恶,才有意义。
此处所说的行为,不仅指个人行为,还可以指政府制定实行的政策。也就是说,一项政策是否正确,取决于他是否能够增进利益相关的国民的幸福。
边沁指出,我们可以利用强度及持续度等参数计算苦乐,测量个人幸福程度。在此基础上,只有使所有人的幸福总和最大化的、以“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政策,才是正当的。
出自善意的行为与功利性原理最为一致
边沁接着开始思考,为了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政府应该做什么?他的回答是,政府应该通过刑罚奖惩“消极的”增进社会幸福。
政府运用刑罚最小化总痛苦量,给予奖励最大化总快乐量。警惕防备犯罪,保障社会安全,间接地提升社会国民幸福度。政府只需要尽力建设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个人积极地追求幸福,而个人本身也确实具备如此行动的动机,即对他人的善意。
在边沁看来,善意是与功利性原则最为一致的动机,善意是一种不牺牲他人幸福又能够增加幸福总量的自发的意志,比如,我们赠与他人礼物时,他人因此感到喜悦,我们自己也会因使他人喜悦而喜悦。
因对他者的善意而使相互都能感到温暖的社会,这就是边沁从功利主义思想出发构想出的社会。
什么针对统治实质标准的建议
但是,我们未必一定对他人怀有善意,善意是有条件的,边沁也不是没有想到这一点。
边沁之所以说善意是与功利性原理最相适应的动机,其中还有如康德所言的“幸福的定义因人而异”的内情。如果幸福的定义起初就十分明确,那么我们不必凭借个人善意,只要任政府为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努力就够了。但是在人的自由意识觉醒,人能够自己追求幸福的观念萌生之后,我们理论上已经不能将一切甩给政府,只能自己去探索幸福的意义,这就是近代社会的基本理念。
那么,在市民社会中,如何才能实现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什么条件能在不侵害个人自由的同时,还能增加幸福总量呢?边沁寄希望于最小程度发挥作用的政府与个人自发的善意。
边沁既不是借着“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肯定利己主义,也不是以此正当化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边沁只是对如何使人人都享受幸福这一问题尝试提出一个实质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