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来源的多样性、数量种类及性质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危险废物在管理过程中有极其重要和特殊的一步,并使他区别于其他固体废物的管理,那就是识别。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对于任何一家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都需要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识别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决定了后续固体废物管理的要求。
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固体废物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覆盖面十分广泛,带来了过高的危险废物识别需求。根据最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所有丧失原有价值的物质(不符合标准、过期、无市场价值、查没销毁、丧失原有功能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烟尘、粉尘、脱硝催化剂、浓缩液、污泥、废活性炭等)均应归类为固体废物,而产生上述固体废物的单位从法理上均存在潜在的危险废物识别需求。
二是名录优先、鉴别标准补充的识别原则使危险废物识别成本过高。危险废物名录历经1998版、2008版和2016版三次制修订,内容变化十分丰富,特别是一些兜底项的提法,每一次变动都对已有的固体废物管理方式存在变动的可能。管理者需要十分慎重的对照名录中的有关条文,来考虑现有固体废物的归类及管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与此同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实没有纳入的固体废物,从法理上来说均需要通过检测手段来判定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例如在2016版的《危险废物名录》“涂料染料废物”中明确将“水性漆”除外,但与此同时,名录解读中又注明对类似“水性漆”这类除外的固体废物,仍需要按照鉴别方法通过检测手段来识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从而大大增加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识别成本。
在此,回想起最早1998版的《危险废物名录》,尽管可能有些粗糙,例如只规定了47个大类而没有规定小类,然而他的识别原则我认为至今仍然值得借鉴。在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制定《危险废物名录》。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第三条规定“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也即危险废物识别是依托于《名录》并要求是更高于《名录》的。到底是《名录》画个框再在框里识别容易,还是《名录》画个框、鉴别标准再画个框识别容易呢?时隔20年,危险废物管理发展至今,究竟哪一种更符合管理实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