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若出生时为死体,视为自始没有行为能力,接受的赠予自始无效,继承的物质和财产,回归原始状态,按照相关规定由其他拥有继承权的人员继承。
总则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但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若出生时为死体,视为自始没有行为能力,接受的赠予自始无效,继承的物质和财产,回归原始状态,按照相关规定由其他拥有继承权的人员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