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修后,向领导反映问题,但因处在春节期间,王某提出要回家过年,不能加班,同时王某认为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领导指出,由于王某的岗位职责与维修有关,故不加班则影响所的效益,最终王某坚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单位造成了不好影响,供电所为了严肃劳动纪律,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王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第7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各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本案例中王某所在单位在上述第三种特殊情况下,安排王某在春节期间加班,是可以不征求工会意见和不和职工本人协商的,王某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情况下,不得拒绝。
法条依据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各、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它表明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不能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个小时的限制。
解决方法
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醒
即使是特殊情况的加班,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劳动者同样是要注意证据的保留,以防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