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先例就是法官在相似案件中再次做实质相似的判决。相似的,我们在做个人决定时,都会遵循自己的“先例”系统。
②
即使证人是率直而诚实的,但作证时也或多或少会受其经验和性格的影响,正如我们会倾向于看那些自己想看的东西。
③
许多有争议的案件中,价值问题都会被展开讨论,与规则碰撞出激烈的火花,这就迫使判决者既要预见未来也要讲现在和过去结合起来。
④
供需矛盾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分配制度就是调整这对矛盾的手段。法律则有助于维护现有分配制度的正常运行。
⑤
规则的制定者总是倾向于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同时会向旧有的,并且在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倾斜。
⑥
改变既有规则必定牵动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是一个高成本的行为。因此从侧面来说,弱势群体没有能力通过立法或行政政策来完成“改变”。
⑦
任何人都不因其有多于他人的财产而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是,在权利相互冲突的案件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对权利的享有,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
⑧
理论而言,税收本质上是累进制的,因此从长远看,税收能使收入和财富趋于平等。但事实相反,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反而加剧了。
⑨
工作领域总有“男女之别”,其存在不是因为女性将这种固定倾向带入工作领域,而是社会环境所建构的工作“文化”。
⑩
对职业女性来说,常见的性骚扰方式是冒犯性的语言。另一类是非暴力的身体接触和性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