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如北魏的刑法对通奸罪的处罚是“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清朝俞樾写的《右台仙馆笔记》就记载了这么一段故事: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杖刑。
“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夫为寄猳,杀之无罪。”这里的“寄猳”就是指通奸行为。
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古代就出现了一些针对犯了通奸罪的奇葩私刑,比如有专门针对女人“浸猪笼”和“骑木马”。
浸猪笼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已经查不到了,因为是私刑,在官方刑法里是没有记载的,通常出现在一些文学作品里。
骑木马是否专门针对于通奸罪还是有争议,因为古代关于木马刑的描述通常是用于死刑犯,在去往刑场的路上把犯人手脚钉在木马或者木驴上,而非用于惩罚通奸的女性。
通奸罪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取消,通奸行为也由法律层面转为道德层面,这一转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议论,有人认为应该恢复这一罪名,让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得到相应的惩罚。不过从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取消通奸罪来看,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