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2017年10月13日经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实际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经办律师的经验、资历、声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小时500元至5000元之间确定。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按照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计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律师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诉讼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50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基础律师服务费5000~30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基础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1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 5%~10%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3%~8%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1.5%~6%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0.75%~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 0.5%~1.5%
1亿元以上部分 0.25%~1%
第十九条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代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0.75%~5%
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0.5%~3%
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部分 0.3%~2%
1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部分 0.2%~1%
5亿元以上部分 0.1%~0.5%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还可以约定按固定金额收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聘请人的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经营收入等)、年度法律事务的多寡、难易程度、顾问律师的资历和专业能力等因素,在不低于20000元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年度固定法律顾问费数额,其中:
1. 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30000元/年;
2. 担任企业集团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0元/年;
3. 担任普通生产型企业法律顾问:不低于30000元/年;
4. 担任非生产型或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不低于20000元/年;
5. 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不低于20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