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的时代,衍生各种产业链。同时,也发展了五花八门的新型用工形式。如:网约司机、家政服务、外卖员、快递员等....其中外卖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越发紧密,甚至成为了我们不可或缺的一员。前段时间“外卖小哥被打、外卖小哥送餐遭遇车祸“等新闻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奇葩新闻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不少网友问:这种算工伤吗?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那些”奇葩的工伤案例“。
1、小滔是湖南人,职业是某平台的外卖人员,天有不测风云,有一天送餐的路上突然下起了暴雨,由于天气恶劣,在送餐的途中不慎摔跤,导致小腿骨折,面对昂贵的医药费,小滔陷入了绝境、小滔表示:虽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竟然翻脸不认人,小滔的命运该何去何从?
2、老王是某工厂的一名模具师傅,平时休息时间喜欢和同事躲一块唠唠嗑,一边抽烟谈天论地,由于工厂的性质问题,车间内禁止抽烟,可是聪明的老王怎么会善罢甘休呢,很快老王就找到了一块”风水宝地“———公司厂区内车间后门的停车通道旁。在一个下午,老王来到”风水宝地“,准备抽烟时,一个不留神,不远处驶来一辆车,在避闪不及之下,老王被车撞倒。经医院检查证明,老王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轻微的脑震荡。
3、江苏某中学的陈老师被安排为期末考试的监考员。陈老师称,中午的就餐时间只有半小时,监考完毕后,他急急忙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边吃饭边汇报自己的工作。吃菜时,一时着急,被鱼刺卡着了,陈老师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血栓、积液等病症。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天后才出院,医疗费和住院等费用竟花了7万多元.....
以上案例,尽管奇葩,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当遭到意外事故的时候,工伤该如何判定?
一、需证明当事人与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比如案例一中的小滔,如果公司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他可以出示劳动合同,证明与公司平台存在劳动关系,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需判断受伤行为是否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案例二案例三也应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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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鼎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