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前往申请立案审查,感谢孙庭分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外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事情是这样的:天津市蓟州区一位先生,购买了玉田县某养猪户价值4万余元猪只,运到北京屠宰场检疫为有害猪只,是添加瘦肉精喂养的,养猪户追求瘦肉率,反倒被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出售的猪只被焚烧销毁。购猪先生损失交付养猪户、被告人购猪4万余元,预计焚烧费14000余元。
本案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本案养猪户犯罪的行为是出售有害猪只,犯罪获得非法利益。不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损失。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增加诉累,又不能放过犯罪的所得。故最恰当处理:对养猪户违法犯罪所得4万余元猪款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购猪先生。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程序就是没收违法所得。不特定销售伪劣产品暂时找不到被害人的,办理公证提存,五年内无人领取归国家所有。
十年一句得,吟罢泪双流。法律人思考孤独而有价值。想起西游记敢问路在何方曲作者许镜清,70多岁办第一场演唱会回到家独自慨叹:真不容易呀。
我深信功不唐捐。思考者必成大器。感谢一路有你。
身处旧秩序坍塌的伟大时代,到处都有法律知音。
劝君莫愁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