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我接了个股权纠纷的咨询,又是一个当初觉得“谈钱伤感情”,现在面临只谈感情可能要伤钱的案例。案情大致是这样的:2017年当事人与股东A合作买下了一家公司并共同经营,按照双方协商的认缴出资情况对应的应该是当事人占58%的股份,股东A占42%的股份,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股东A说咱们都是好哥们,工商登记只是个形式,没有必要按照实际出资情况来做,登记写各占50%吧,这样好看,以后涉及到股权的事情还是按照双方实际的股权比例来认定,我来做法人。当事人考虑到双方是老乡,交往多年,知根知底,没有多想就同意了。然后当事人与股东A共同的老乡B也想入股,当事人和股东A都同意了,让B出60万,对应10%的股份。B又跟当事人、股东A商量说,为了省去办理工商登记的麻烦,他支付出资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帮他代持这部分股份。当事人同意了,然后他们签了一份代持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帮B代持10%的股份,B支付给当事人30万出资款,尚欠30万没有支付。今年公司员工C成为股东,由当事人转让2%的股份、股东A转让8%的股份给员工C,工商登记相应变更为:当事人持股48%、股东A持股 34%,员工C持股 7%。
最近股东A和B通知当事人,说B转让10%的公司股份给股东A。当事人对B说那咱们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你确认一下,但B不予理会。随后当事人拿到了股东A和B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里面约定B转让5%的股份对价30万给股东A,股权转让协议上面除了股东A和B的签名,还有公司加盖的公章(因为日常经营中由股东A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当事人不知情)。股东A说由他来对当事人单方承诺B以后不再要求当事人履行代持协议,以后责任由他来承担……。当事人对于股东A和B绕过他直接做了这样一个所谓的股权转让,感觉被这两人合谋算计了,内心产生了极大的不安全感,遂来咨询律师。
我问当事人,他与股东A之间在公司章程之外是否有股东协议来明确双方实际上各自出资多少,对应多少股份,与公司的工商登记不一致,实际以股东协议为准。他说没有,都是口头的。我说股东A如果现在不承认这一点,当事人证明不了实际双方另有约定的话,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我问当事人股东A和B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里面是否明确B转让的股份是登记在你名下你帮他代持的那部分股份,他说没有明确。我说即使股东A和B都认可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的5%的股份是来源于你代持的部分,你也认可他们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有效,B在你名下由你代持的股份还有5%,当然你可以要求B再支付30万给你补足出资款……经过我的释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了他目前的处境,说再找股东A和B再协商一轮,看三方是否能够协商解决此事,否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金用火试,人用钱试,钱比时间更能见证人心”。对于这句话,我觉得深以为然。但往往总有一些人不敢大大方方谈钱,觉得谈钱太功利、感情比钱重要。但是一旦等到发现光谈感情却最终伤了钱的时候,为啥你们又会捶胸顿足、悔不当初呢?还不是因为你们高估了与对方之间的感情,实际上经不起钱的考验。别忘了还有一句老话叫做“亲兄弟,明算账”。所以该讲商业规则的时候就讲商业规则,该讲亲情友情的时候就讲感情,两者如果混为一团,往往既伤感情也伤钱。遇到类似的情况,我只想说一句:该谈钱的时候谈钱,先把钱谈妥了以后只谈感情不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