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有的用人单位会忘记或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此,劳动者能否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呢?
法院裁判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行裁判。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以下几种司法观点。
一、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则有权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
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本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中创公司系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约定支付程晓亮竞业限制补偿费。此种情况下,程晓亮有权不受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中创公司亦无权依据相关条款要求程晓亮承担违约责任。
南通中院(2016)苏06民终4350号民事判决: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根据蔡新华与吉晟公司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约定,吉晟公司应当按照蔡新华离职前上年度工资的40%为标准按月支付保密补偿款,并于当年年度结清补偿款。但吉晟公司至今未支付该补偿款,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此对蔡新华不具有约束力。
二、在三个月期间内,如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主张补偿金,但无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
厦门湖里法院(2017)闽0206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在三个月期间内,如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主张补偿金,但无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陈凯妮从盈拓公司离职后次月即入职与盈拓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米奥兰特公司,该行为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陈凯妮以盈拓公司未在约定期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主张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的期限达3个月,若员工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其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案情:
上海一中院(2016)沪01民终7931号民事判决: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禁止条例,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该约定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张某与甲公司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张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并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有关协议仍然有效,张某可以继续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现张某表示甲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该项抗辩并不能否定其根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某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405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的规定看,即使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前,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对双方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虽然速度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并无依法解除。丁凡应依法通知速度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丁凡方可不予遵守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丁凡未依法通知速度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另行组建与速度公司业务相同的行业公司,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丁凡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无不当。
各地判决不一。作为劳动者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做法是: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三个月内劳动者都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三个月届满后,立即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一并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