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4立义顺法遏绝其原贞絜寡妇无更许虑
题文诗:
昔先王因,人情喜怒,所能已者,为立礼制,
而崇德让;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
而明赏罚.今之市卖,勿相欺与,婚姻无诈,
非人情之,不可能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
遏绝其原.初虽惭怍,于一人也,然其终必,
长利万世.小惩而能,大诫全小,而去顽凶.
立法大要,必令善人,劝德乐政,令邪人者,
能痛其祸,而悔其行.诸如一女,许数家也,
虽生十子,更经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
则此奸绝.否则髡其,徙千里外,剧县乃可,
以杜其心,禁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
贞絜寡妇,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
之礼而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
乃致终无,更许之虑.其或遭值,不仁世叔,
无义兄弟,利其娉币,或贪财贿,私其儿子,
强中欺嫁,迫胁遣送,妇人之有,自缢房中,
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
人命自杀.其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
守将抱执,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
妇人软弱,猥为众强,扶与执迫,幽阨连日,
后其虽欲,复修本志,而致晚矣,婴绢吞药.
【原文】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1〕;人所(不)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2〕。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3〕。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4〕。小惩而大戒〔5〕,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6〕。【注释】
〔1〕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礼制德让:针对能自觉自律的人而言,所以此处没有这个“不”)〔2〕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人所可已者,应为不可已,不自觉的意思))〔3〕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4〕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5〕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6〕“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应为:从小的方面提前预防,以免险恶心生)
【原文】
夫立法之大要〔1〕,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2〕。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3〕,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4〕,乃可以毒其〔5〕心而绝其后〔6〕,奸乱绝则太平兴矣〔7〕。
【注释】
〔1〕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2〕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3〕○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4〕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私家、指已婚妇女的父母或兄弟之家;剧县:政务繁重的县分。 汉 时有剧县、平县之称。髡、古代剃去男子头发的一种刑罚;毒,通“肚”。
译文:杜绝女子被买卖给好几家,即使生了十来个孩子,经过一百次赦免,也不能让她嫁给买自己的任何一个男人,回到自己的娘家,那么就会断绝买卖婚姻的流弊。否则就把那夫妻俩都剃了头,流放到千里之外的劳役繁重的地方,才能杜绝买卖妇女事件的发生)
〔5〕“其”旧作“者”,据何本改。〔6〕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7〕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原文】
又贞絜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1〕,欲守一醮之礼〔2〕,成同穴之义〔3〕,执节坚固〔4〕,齐怀必死〔5〕,终无更许之虑〔6〕。遭值不仁世叔〔7〕,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8〕,或贪其财贿〔9〕,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10〕,处〔11〕迫胁遣送,人〔12〕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13〕,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14〕。
【注释】
〔1〕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2〕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3〕诗大车云:“死则同穴。”〔4〕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5〕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6〕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7〕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8〕汉书陈平传云:“平贫,乃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9〕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1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11〕○铎按:“处”疑当作“遽”。〔12〕○铎按:“人”即“妇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13〕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14〕“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原文】
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1〕,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2〕。妇人软弱〔3〕,猥为众强所扶与执迫〔4〕,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5〕吞药〔6〕。
【注释】
〔1〕说文云:“●,扶也。”“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扶抱载之。”〔2〕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3〕广韵云:‘Q,柔也。“软”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Q、软盖“●”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耎弱”。〔4〕○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5〕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自缢”也。〔6〕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