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微博上闹的沸沸扬扬的“赵宇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23时左右,李华与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的住处。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执,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楼上的邻居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华,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其女友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诉讼过程
赵宇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10日,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伤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于3月1日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三、评析意见
从赵宇案的以上处理来看,公安机关未将本案识别为防卫性质,检察院虽认定为防卫性质但认为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本文拟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来分析本案的法理性质。
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考察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在“必要限度”之内。对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主要从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判定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须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可大于、小于、等于侵害强度。但这也不意味着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限度要求,而是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限制。
第三种观点为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折衷说是目前学界的通说。
笔者认为对考察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客观方面首先要考察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但绝不是说在有其他损害更小的方法时就不能采取此种损害较大的防卫行为,即不要求是必不得已的手段。其次要考察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是否基本相适应,在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认为防卫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只限于已经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考虑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考虑到不法侵害发生时的客观情境,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不同的情境下,需要制止的防卫强度是不同的。例如同样的持刀抢劫,在深夜无人的小巷显然要比白天的闹市大街上需要的防卫强度大。
主观方面,笔者认为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也是非常重要的考察因素。我们在考察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过限时,不应采用一个事后的、“上帝视角”的观点来分析防卫行为是否是必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应该想象一个具有一般理解力、行动力的“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境下所能做出的判断。即如果“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境下,他所认为的不法侵害造成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针对这样的损害采取相适应的防卫行为,这样的防卫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赵宇实行了两个防卫行为。对于防卫行为一,为制止李华伤害邹某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对于该行为,我们能够很容易的判断其强度并未明显超过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对于防卫行为二即“李华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的行为,争议之处在于赵宇对李华腹部踩了一脚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本案情况来看,李华殴打赵宇并叫嚣“弄死你们”,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来,这意味着李华很可能会进行后续加害行为,因此赵宇将其拽倒在地并踩其一脚,这个行为本身不能认定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在李华没有重伤赵宇的情况下,其因此受到重伤的结果来看,赵宇的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但这个重伤结果并非是赵宇主观上故意追求的,因此笔者认为,赵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在我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一旦出现“死”、“伤”的结果,一般倾向于认定防卫人构成犯罪,这造成了一定的错误导向,对社会风气也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去年“昆山龙哥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廓清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正当防卫是我们公民应有的权利。在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当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去进行正当的防卫。正如人民日报所评:阳光驱散迷雾,正义消除疑虑。即便正当防卫的分寸很难把握,是非善恶的导向也必须明确,决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关乎社会风气,多些“善的鼓励”,防止“恶的示范”,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