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一般让客收汇一定比例的deposit会安全得多。(一般为30%)以保证在客人拒货时能保住材料及人工损失。最好能在余款汇过来之后再出货(这一般适用于国内贸易商及港澳台地区),一般国外客人比较能接受余款在见B/L copy后付余款,以保证货已上船。
D/P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一种托收方式,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风险:付款交单,通过银行,银行收到货款然后将单据交进口商。银行收取手续费. 如果货到后进口商不要了,他可以不到银行赎单,银行没有责任.将单据退回.出口方的货物另行处理,损失会很大.
这种付款方式又有远近期之分:即期交单(D/P Sight):出口方开出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D/A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是承兑交单,比较不安全的的收汇方式.风险较大:单据送银行,银行让进口商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然后银行将单据给进口商,银行收取手续费.到时候进口商不来付款,银行没有责任.出口方承担货款、货物两空的后果。(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以上除即期交单(D/P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从理论上来说L/C最保险,是银行信用,有银行费用,如开证费、修改费、通知费、议付费等等。其他都是商业信用。个人认为在与国外客人谈payment term时。既不能苛刻也不能忽视。有些工厂就规定非L/C不做,认定L/C是唯一可靠的payment term,由于L/C中有一点:只要有不符点出口商就可以拒付款/拒收货。而开证行与本国银行对不符点的介定无法达成100%一致。因而说L/C是100%可靠也有些牵强。况且L/C对于出口商来说开证费以及手续所需的时间也是一个约束。个人很喜欢沈迦得先生的一句话:“有时候也在想,什么时候交易双方可以不要合同,不要信用证,也能做生意,这也许可以体现一种商业文明的进步。”试想,若买方有真正的需求,出口商也积极供货配合,双方交易就没有不成功的道理,这时候,信用证只不过是双方的一张交易凭证罢了。 其实payment term本身只是贸易大链中的一个小齿轮。出口商对产品本身的重视永远不会变更
。因此,在这里提醒各位:在讲究付款方式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与客户的沟通以及产品质量的提升! 我上周刚好完成一张来至泰国以L/C at sight为付款方式的定单。EPSON下给我的泰国客户,这个客户再下给我。产品为U盘1GB 1000PCS。总金额USD9200.0由于货期很紧。从确定定单,收到L/C application, L/C draft到审L/C draft及其确定,做货,定仓,出货,收B/L,寄出单据。共花了约15及时间,2006年2月10日开船,由于L/C规定必须在开船后6天内交单,我早在10号之前就准备好C/I,P/L,Beneficary's Certificate等单据并仔细审核过,保证决对单单一至。
只等B/L original。催货贷的B/L从7号就开始。这个好心的货贷在10号下午(他们星期六下午不上班)加班为我寄出B/L。2006年2月13号交单。由于这是我来到这家公司第一次做中行HKbranch的L/C(我之前在深圳做的都是招商的L/C) 心里有一些没底(财务是老板娘,我问她要过此银对我司直接业务人的电话,被她以一句:你要这个做什么,拒绝(现在后悔当初自己没有执着地要下这个电话)。我交单之前提醒财务:单据要同L/C original一同寄出。
财务一口回绝:中行不需要L/C original的。由于这个公司之前没有外贸部。所以有做的一些印尼的单子都由内贸跟进。其间他们也有做过L/C。我以为他们应该不会在这个问题上出错。(现在想来,我贴在桌前的座右铭:认真!并没有落到实处)这个单在年前就此告一段落。 2月17日大年。我14号到家。16号收到财务在开车回家的高速路上打来的电话:中国银行说我们缺以下三个单据:汇票(draft at sight),L/C正本,托书(collection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