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今天看到重庆毛妈妈被职业打假人起诉,要求赔偿近5万元的事情。结合最近要开的烤鸭店,就产生了一些疑问,而且这些疑问确实不是那么容易解答,所以就写出来记录下。
首先,站在消费者角度,为了食品安全,要求严格一点没什么不对,近年来遇到很多黑心商家,不顾消费者死活,消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为此找到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和解读。
法无禁止即自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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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就有一些疑问了,在食品上打上标签,是否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标签是干什么用的?类似超市咸菜、街边烤鸭之类的食品,也是没有标签,是不是也是三无产品?
最后,解决了以上问题,再来看看重庆毛妈妈的事情。
1. 要解决的问题
1.1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的要求,这个怎么理解?
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准。满足这些要求的就是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但是注意,这是特指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最后部分实际上是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给食品经营者的标签要求条文。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很明显看出以下内容:
- 禁止的包括五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召回制度,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允许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继续进行销售。
-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严格内容要求。
- 散装食物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注明相关日期、生产主体。例如散装的关东煮丸子。
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又产生了新的疑问,什么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怎么定义?
1.2 食品的相关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1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没有预先定量但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二是有预先定量但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三是没有预先定量也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最严格的食品种类,只要参照相关要件判定是不是预包装食品,就可以进行相关要求了。那么要件是什么?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荼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根据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
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常见问题答疑,可以看出以下内容:
- 预包装的判定很严格。预先定量,且预先包装完好。
- 判定条件是必要不充分条件。预先包装,并不一定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包装为保护性包装;包装便于开启、可以识别内部,包装是否封口并不能判定是否为预包装食品。
- 所以还需要引入第三个特征,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 最后一点,其实仅仅是自己的想法,判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和仅作为保护的储运包装,还是应该判定这到底是卖给消费者还是经营商加工商。预包装食品可以既可以销售给消费者也可以销售给经营商加工商,需要明确的标签,进行信息传递,但是仅作为保护的储运包装只能销售给消费者,所以标签是自愿的,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
基本概念已经弄清楚了,那么可以稍微扩展下:
比如在菜市场买了一块切糕,但是为了不破产,商家切成了统一的大小,用透明盒子装了起来。商家让我尽快吃,而我买回家之后,放了两天才吃。
虽然有定量、包装,但是这并不是预包装食品,因为虽然定量,但这只是为了方便购买,我也可以直接要求来十斤,直接称重,其次,包装方便打开,而且我可以看到食品是不是好的,有没有变质,这个应该属于现做现售食品。
而现做现售食品,有法律强制要求吗?很遗憾,并没有,总不能买个煎饼,你让商家套个袋子,印上生产日期吧,还没印上,我就已经吃下去了。
接下来,看看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1.3 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总结上面法律条文关于标签内容的处罚: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是非常严重的,5~10倍货值处罚;
- 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并要求赔偿金。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故犯的,消费者要求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最少为1千元。(也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可以直接要求赔偿金的,职业打假人主要就是根据这个条款进行诉讼)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现有的解释,因为主要考虑到预包装食品,瑕疵的容许度是非常小,简繁体、标点符号等等,原料缺字都不能算瑕疵,参考“玫瑰花”和“重瓣红玫瑰”案件)
补充解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二)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三)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四)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五)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六)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七)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八)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不规范,食品名称未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食品名称,但不会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十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了“未添加防腐剂”、“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未添加香精、香料”等意思表示,但未在成分或配料表中标注防腐剂、食品添加剂、香精或香料等的含量。经对食品生产者实地检查或经协查,可以确认食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未实际添加标注的防腐剂、食品添加剂或香精香料的。
(十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名称标注不规范,未按照 GB 7718-2011、GB 2760-2014规定标示其专用名称、通用名称,但标示所显示的名称属于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别称或习惯名称、或消费者常识可以准确认知或理解其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注的名称为“食用碱”,没有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碳酸氢钠”。
(十三)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未按照 GB 28050-2011 表1“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界限值”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顺序进行标注,且不存在其他问题的。
那么基本概念有了,处罚文件也有了,我们可以开始着手分析,重庆毛妈妈事件了。主要就是三点:
- 生产的安全的食品是不是快递包装后就需要贴标签;
- 不是预包装、散装食品的食物,基本上属于现做食物的食品,没有标签算不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是三无产品;
- 是不是可以对所有简单包装的无标签食品进行诉讼,并要求10倍货值赔偿金。
2. 毛妈妈熟肉遭索赔事件分析
写这篇文章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10倍赔偿,所以我们先看看判决文书,以及两人背后的事情。
2.1 毛妈妈熟食
已经有人做了详细的介绍,放上链接。
探访卖熟食被打假的“毛妈妈经营部”:虽系小作坊,证照齐全
不知道文中真假,理性看待。
2.2 本次事件原告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公开查询,意外发现,本次事件原告邵佰春(绍佰春)还有多起涉及食品生产销售责任的案件。
邵佰春与沙坪坝区众的食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佰春与合川区乐卖特购物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佰春与合川区家佳好生活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佰春与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佰春与合川区鑫时代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佰春与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邵佰春与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邵佰春与江津区华联食品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佰春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可知,原告发起了多起针对销售商品无食品标签,并索要10倍赔偿金额。但重庆市一审法院均驳回其全部请求,或者是原告自己撤诉。
2.3 本案争议要点
根据媒体报道的二审判决书参考依据,又引入了另外一部地方法规。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发现确有几条涉及表示标贴:
第二十条 【包装标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出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标牌上或者简易包装上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所以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但是地方法律要求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一样的待遇。那么就要问了,这种熟肉是散装食品还是现做现售食品?现做现售食品是不是可以直接套用散装食品的要求?
另外,还发现一条销售限制条款,不能通过互联网销售,那么微信算不算互联网销售,如果是,那么本身买方就是在违法,然后通过违法的行为进行钓鱼,俗称钓鱼执法。双方都有错误,各打五十大板最好。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食品销售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根据以上条文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对此表示异议。而且法院竟然同意原告的惩罚性赔偿金,更是让人觉得莫名其妙,《食品安全法》里的惩罚条件是摆设吗?
3. 写在最后
可能在上诉期间,所以未生效的完整判决文书未进行公开,无法查阅。
按照媒体报道的判决书内容以及现场照片,我觉得这其中一些判定认定还需要重新确定。
- 《食品安全法》中对安全生产标准有明确表示,既然不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就不能扩大范围。
- 只有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的赔偿才能获得支持。
- 如果对所有简单包装的无标签食品进行诉讼,并要求10倍货值赔偿金,那还会有人做食品吗?
附上两份判例
曹柱刚、山西和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宣判:驳回买家10倍索赔
套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
法律不是道德,是对人性最低的约束。一件事情不道德,但是不一定违法,而一件事情被道德所接受,那么它一定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