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的十倍赔偿责任

一、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的适用依据

依据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即是说,当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第一个关键词:明知

法律上的知道,分为明知和应知,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应当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属于食品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

(二)第二个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食品本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还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系食品原料安全、营养成分合规、生产过程安全、运输保存安全、附属材料规范等要求的总称。对于经营者而言,则主要是应做到“外观安全”及运输贮存安全。

(三)但书

可以理解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与标签、说明书瑕疵所对应的责任。但是在惩罚性赔偿时,还需要符合“标签、说明书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其内容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条件,而不是标签、说明书一旦有瑕疵即可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导并不涉及“引人误解”的欺诈,因为欺诈行为另有法律规定,此处的误导应当理解为标签、说明书内容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却对特定人群(儿童、老人、孕妇、过敏者等)存在影响的瑕疵标注,例如没有进行提示或者提示有误的情形。概言之,法条中两个关键词和一款但书构成了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的条件。

二、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承担的界定

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生产者是从本质上把控食品的安全、卫生、用料真实等,而经营者是从表面(外观)上把控食品来源的合规,以及食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等符合法律规定。也即是说,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在于食品贮存及外观安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只要尽到对食品外观形态的检查义务,对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书面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严格按照要求贮存食品,就无需对食品质量及安全本身承担检验、保障义务。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其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食品经营者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

1.标签标识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2.进货检查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食品贮存、运输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的限定

食品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包括“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两个基本内容。但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外观安全”及贮存运输安全,并不意味着必然需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还要对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在排除责任的范围之内的的,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简单而言,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若仅是标注错误或者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则经营者勿需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只需承担一般的合同责任。

三、关于食品经营者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消费者诉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的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形式,即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说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在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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