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合法性审核:
1、处方规则
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如下: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医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清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6)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7)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要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1)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皮克(p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ul)为单位;
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散剂与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浓度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2、药品通用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为患者开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
3、药品分类及通用的药名词干
药物常用的分类方法:
(1)按药理作用分类
抗微生物药物
抗寄生虫药物
麻醉药
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神经系统用药
中枢兴奋药
治疗精神障碍药
心血管系统用药
呼吸系统用药
消化系统用药
泌尿系统用药
血液系统用药
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抗变态反应药
免疫系统用药
抗肿瘤药
维生素、矿物质类药等
(2)按剂型分类
注射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糖浆剂、乳剂、合剂、软膏剂、眼膏剂、栓剂、酊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吸入剂等。
(3)按管理要求分类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我国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2】国家基本药物
临床应用的各类药品中经过科学评价而遴选遴选出的在同类药品中具有代表性的药品。
特点: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纳入标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的药品。
【4】按药品来源分类
动物来源如牛黄、甲状腺等;
植物来源如黄连素、长春碱、颠茄等;
矿物来源如芒硝、硫磺、硼砂等;
生物来源如微生态制剂、辅酶A等;
合成或半合成来源如阿司匹林、苯海拉明等。
【5】中药分类方法
按药物功能分类如解表药、清热药、理气药、理血药等。
4、处方缩写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