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公司自己说了算,有钱任性?有的时候也并不是哦!最近A先生就遇到了一件麻烦事。
前几天,A先生怒气冲冲地来找小法,说公司招了一名法务B小姐,本来以为终于可以有人操心法务工作了,结果干了7天就来辞职,说是这份工作与自己的理想相悖,要去追求自己的理想。A先生说那好啊,你办好离职手续交接一下工作就可以走了,结果B小姐说,你得付我这7天的工资。A先生说,我们公司规章有明确规定,7天试岗期内不合格的员工是没有工资的,况且你无缘无故走了我们还没有追究你的责任呢还想问我要钱?门都没有!B小姐冷笑“那你等传票吧!”A先生又气又担心,难道公司还不占理了吗?这就找到了小法。
小法:A先生啊,您知道咱们国家的劳动法的原则呢,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所以如果员工履行了劳动义务,我们就应该给付工资。
A先生:可是我们公司规章是有规定的啊,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
小法:公司规章也要合法才有法律效力呀。像咱们公司的这个规定,就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B小姐的主张并没有不妥,她工作了7天,就应当支付她这7天的工资。她招呼都没打,说走就要走,难道我们没权利向她追责吗?
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所以她的行为合法,咱们是不可以向她追责的。
A先生:其实7天的工资一共也没有多少钱,我只是气不过呀,我觉得她没有道理。但是经过小法律师你的解释之后,好像是我们确实有问题啊,那等我回去之后就给她结清工资,顺便把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改一下。
小法:好的A先生,有什么问题欢迎再次联系小法,时刻为您服务!
小法tips:
作为用人单位来讲,设定规章制度时肯定会综合考量怎样最大化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到在设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能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也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