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月13日,确诊人数逼近6万!疫情依然严峻,虽然大多数地区要求的复工时间是2月9日,但不少企业仍计划延长至2月24日复工。
近日一些HR朋友问我:2月9日-14日停工,还能用员工的年假或福利假期,2月17日-21日停工,有些员工已没有假期可用了,工资如何计算?如疫情继续恶化,可能还要推迟复工,后面的工资又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主要依据两个层面的法规政策(截至2020年2月12日发布):
一是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是地区层面,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
2、各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政策
综合分析上述规定和政策,企业延迟复工以及复工后的工资计算标准,视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本文末有我们团队整理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湖北五地区各个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一览表)
一、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如何计算?
2月9日-29日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仍未能复工的,一般属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1个月),应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具体遵照各地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HR操作要点:
虽然国家层面的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各地具体规定不同,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应以当地具体规定和司法认定为准。以北京、广东、天津、上海四地为例,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北京、广东省规定的都是按照提供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上海、天津规定的则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为节省篇幅,具体条文在本文末)。
有些企业在此期间,事先未与员工协商,就单方宣布按员工月薪的一定比例标准,或按基本工资计发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该处绩效工资不包含销售的提成奖金),这种做法是存在违规风险的。用工地点在北京、广东省的,应该按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员工以往正常劳动期间的实际应发工资都包含绩效工资,那么就应按含绩效工资的标准计发工资;用工地点在上海、天津的,如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计发标准的,则也应按该员工以往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二、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疫情之下,有些企业到3月份也未必能复工。3月继续停工、停产的,一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了,该期间的工资视不同情况而定:
1、企业虽然没有全员复工,但安排部分员工工作的,可根据工作内容与员工重新协商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HR操作要点:
有些员工对此可能产生疑问:只要企业安排我工作,我的工资是否应该和以往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相同?其实不然,企业毕竟没有全员复工,即使安排部分员工复工,但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方面可能与以往正常期间不同,因此,企业有权和员工重新协商工资标准。
HR应事先和员工进行合理解释,让员工对此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并及时对协商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证据,如与员工签订《调薪确认书》、《疫情防控期间值班薪酬确认书》等文件。
2、没有安排工作的员工,按照各地区规定发放生活费。
HR操作要点:
(1)要提前书面通知,并保留员工收到通知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让员工给HR发送签收回执;
(2)生活费是指实发工资,不包括员工自己应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复工,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工资又如何计算?
这种情况,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工资按协商后的标准计发。
HR操作要点:
HR要注意的是,随着疫情的发展,为更好平衡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疫情防控期间的国家、地区劳动关系政策会出现一定变化,因此,要及时研读新政策,把握这种变化趋势,妥善、高效解决企业的用工问题。
从国家政策来看,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 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同样是针对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前者要求的是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强调“一致”,且企业要么和全体员工,要么和个别员工协商,这无形增加了企业协商的难度;后者要求的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协商民主程序可采取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可由每个部门临时选择20-30%员工作为代表)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或变更规章制度,改变工作时间安排和薪酬结构,让企业避免仅仅依赖与个别员工“点对点”协商的单一途径,从而增强企业决策的灵活性、及时性。
这种细微的表述不同,恰恰代表国家政府管理天平从偏向劳动者一方,开始适当倾向企业,以平衡两者权益。
另外,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陆续出台多项援企稳岗政策,如失业保险金返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HR要充分利用各项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使企业平稳渡过这次疫情。
疫情 “黑天鹅”,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一场猝不及防的生死考验。这个寒冬,显得异常漫长。寒冬里,同行者更需要彼此抱团前行。企业和员工作为同行者,面对共同困难,可以就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安排等各方面进行灵活的协商与沟通,大家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附表: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一览表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地区的相关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十二、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