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维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组建了我国离婚救济体系。本文主要分享和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具体表现如下: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此处的重婚应区别于刑法上的重婚, 即事实上的重婚

      2.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5.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兜底条款):比如出轨、婚外生子、婚生子非配偶亲生、多次嫖娼、通奸等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定过错程度

(二)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3.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01月01日)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一方有上述规定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基本案情 :柴某(女)与鲁某(男)于1994年4月1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5年12月鲁某对柴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脾破裂,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6日,经鉴定,柴某的伤残等级属八级(伤残30%)。柴某称因鲁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柴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鲁某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赔偿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致柴某脾破裂并致柴某伤残,鲁某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准许双方离婚。鲁某已经过刑事处罚,故柴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柴某提起上诉,坚持要求鲁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认为,鲁某对柴某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侵犯了柴某作为配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解体,对柴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柴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柴某起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离婚损害赔偿之范围,柴某的该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虑鲁某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柴某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上述案例选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妇联发布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柴某诉鲁某离婚纠纷案》(2018年03月27日)。

      律师解读:离婚时,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过错的另一方仍有权向施暴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案例二:因重婚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基本案情:王某某原户籍为天津市某村。2001年,王某某与妻子翟某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在山东省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基于其新的身份信息,2015年在其与妻子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再次用新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共同生活。2017年,王某某所在村拆迁,与他分居多年的翟某某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发现其重婚事实。同年因犯重婚罪,王某某被判处刑罚,王某某与翟某某调解离婚。2021年1月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主张两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结婚生子,王某某的欺骗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与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山东省的户籍信息与赵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年王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赵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要求确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王某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给赵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赵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述案例选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贯彻实施民法典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六:赵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2021年11月04日)。

      律师解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发现前夫婚内出轨,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

      基本案情: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遂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上述案例选自《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03月09日)。

      律师解读: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杨女士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该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杨女士的个人感情,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杨女士依法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四: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不支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赵女士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其丈夫张先生一年前与另一秦姓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张先生为此将大部分时间、精力均花费在网络上,放弃了生意,与网上的“妻子”情话绵绵,对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在子女生病时也不闻不问,与重婚无异。因此,赵女士想在诉请判决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向其赔偿损失。赵女士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其内涵是有配偶者又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亦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为法律所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其所谓登记结婚对象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实,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准许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也不会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支持赵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上述案例选自《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页。

    三、离婚损害赔偿若干裁判规则

    综合离婚纠纷相关判例中支持和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本文梳理总结了如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若干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若干裁判要点

    1.离婚纠纷中,对于无过错方以有其他重大过错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从忠实义务、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当其与明定情形具有同质性时,法院可酌情支持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超过5万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2.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离婚损害,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故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需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时,另一方既可以要求在离婚时多分得财产,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5. 离婚损害赔偿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此类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6. 无过错方的此项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婚姻的其他人(如第三者)提出,不能把配偶和第三者都作为被告。

(二)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若干裁判要点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未婚同居一方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2.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3. 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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