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
结论1:必须是特定的公共利益而非抽象的公共利益
结论2:必须是重大的公共利益而非微小的公共利益
政府有两种职能:
• 1、政府作为企业家——积极的公共利益。
• 2、政府作为仲裁者——消极的公共利益。
结论3:必须是积极的公共利益 而非消极的公共利益
结论4:必须是法定的并根据正当程序确定的公共利益
• 【小结】
作为征收或征用之理由的公共利益,必须是特定的、按照正当程序慎重选择的、重大的、法定的、 积极的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要求征收土地或者私有财产的,构成征收权的滥用。
二、公益征收的补偿
• 1、应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 2、补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如财产本身 的公平市场价值),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如 搬迁损失、停业损失、违约损失)。
• 3、补偿标准应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给地 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 4、补偿标准应为公平补偿标准,即按被征 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1)财产权保障条款
–2)由平等原则推导出公用负担平等原则
–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 5、被征收财产不存在有效的市场 的,必须由第三方进行公平的价值 评估。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收费、规范行政收 费的设定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收 费、限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收费的 范围
• 排污费的设定依据——《环境保护法》
• 土地闲置费的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
• 价格鉴证费的设定依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 格鉴证条例》
• 城市建设垃圾处理费设定依据——建设部《城市建 筑垃圾处理规定》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设定依据——建设部《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办法》
•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设立依据——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