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父亲生前说了,我照顾他至过世,房子我可以住三年。”小孟跟刘骞说。“我不知道这件事,而且我父亲留有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我了!”刘骞笃定地说。两人争得面红耳赤,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骞在外地工作,他的父亲老刘曾留有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刘骞。不过,老刘又与小孟达成协议,约定由小孟照顾其过世,小孟可以无条件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三年。协议书上老刘、小孟分别签字,并对设立的居住权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
老刘去世后,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刘骞名下,不久后,小孟就收到了刘骞要求他搬出房屋的通知,这便出现了文章开头争吵的画面。因两人协商未果,刘骞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孟搬出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居住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老刘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既有权利立遗嘱确定房屋由刘骞继承,也有权利设立居住权。案涉协议既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也不存在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另外,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又前往房屋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会影响小孟对房屋享有的三年居住权。
前几日,父亲要求女儿为其设立居住权的词条登上了热搜榜。父亲在女儿婚前为她买了房子,并登记到女儿名下。老伴去世后,该父亲重组家庭并卖掉自己的房子,要求女儿为其设立居住权。女儿认为父亲是想夺回房产,遂拒绝了父亲的请求。该父亲多次前去女儿居住小区和工作单位闹事,均未奏效,无奈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针对自然人设定的一项权利,需要双方同意。设定居住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该父亲主张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起诉。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具有用益性、独立性、不可转让性。综合以上两个案件,如果需要设立居住权,一定要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若居住权因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记得向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