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这是民法典针对新情况的出现而做出的新规定,从民法典第366条-第371条,都是对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针对他人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可以解决曾经出现过的案例如:老人去世留下遗嘱,房子给孩子却要求保姆之类住到死(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以房养老的案例(以房养老指的是在给自己设定居住权的基础上,将房子以相对低于市价的价格卖掉,用卖房子的钱养老)。
一个完整的居住权设立合同包括:1、当事人的详细信息;2、住宅的位置等详细信息;3、居住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无偿和有偿的都可以。
但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才能设立,但具体登记机关会要求什么材料和登记什么信息要看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
由于居住权是经过登记的,即使房屋被多次转让,居住权依然可以存在。
这个规定对于有刚需的年轻人是否是个利好的消息,以更低的价格买一个有居住权的大房子,让居住权人住着相当于租出去一个单间,等居住权到期就拥有了一个完整的房屋使用权,还是值得期待的。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这相当于又给居住权额外设置了一个期限,即死亡。这对设立居住权以房养老的买卖双方都是一个好消息,这样房屋的价格不会太低而买家也不一定等到居住权的设定时间才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有居住权的房屋有约定是可以出租的。
还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到期要及时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