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原记者曾平的380万无息出借款如何收回?
前不久,我的一个多年好友,原永川日报社会新闻记者曾平告诉我,他出借了整整10年的380万元资金,至今未收回,目前遭遇司法困惑,恳请好心的法学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新闻媒体给予救济。
这个纠纷很简单,2011年7月,曾平出借380万元给四川省广元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元林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祝某某),曾平分两次通过自己个人账户将这笔钱转到祝某某儿子的账户,祝某某分两次出具借条,约定在曾平与祝某某合作的房地产项目雍江皇庭中祝某某股份中收回。双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广元林森公司出地(不计入成本),曾平负责垫资开发房地产,并分配利润的51%。曾平还慷慨承担了广元林森公司给付原施工单位的20万元资金。
特别说明:关于曾平这380万元出借款,曾平与广元林森公司签署合作合同约定,从广元林森公司在双方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分配的利润中收回,而借条中说明,从该合作项目中祝某某的股份中扣回。尽管表述不同,但意思一致:就是该项目结算后,从祝某某在该项目分配的利润来偿还曾平的380万元出借款。
合作启动,曾平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足森地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森地公司)组建广元分公司,承担雍江皇庭的开发。从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大足森地公司垫资共420万元,完成了雍江皇庭小区的开发。
2017年7月,广元林森公司起诉,要求分割雍江皇庭的财产等。在一审庭审中,利州区法院(2017)川08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只是查明曾平出借380万元给广元林森公司的事实,但该一审判决并未对其评判和处置。
上诉后,二审中,大足森地公司提出了抵扣曾平出借款380万元,以帮曾平收回借款的抵扣请求,广元中院在庭审笔录中将此作为了争议焦点,但在
广元市中级法院(2020)川08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中,阐述大足森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时,并未提及此380万元的抵扣问题,且裁决主文也未对是否准予抵扣进行处理,曾平据此认为,广元中院未将此借款纳入该案审理。诡异的是,广元中院却在该终审判决中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擅自表述:“大足森地公司一方也负有对该项目合作前地上建筑物的清除义务,在当前无有效客观证据条件下,宜将此380万元认定为大足森地公司支付给广元林森公司的对价,无需广元林森公司在最后分配利润时返还。”不过,该裁判文书在主文中,并未对曾平出借给合作方的380万元作出处置表述。
广元中院340号民事判决书分割了雍江皇庭的房产,但曾平出借给广元林森公司的380万元未收回,便申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结果,该院(2021)川民申3112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大足森地公司(曾平)出借给广元林森公司的380万元,已包含在其对该项目垫资的420万元中,已从案涉工程项目回款中进行了抵扣。而事实上,曾平出借的380万元并未收回。
同时,四川高院该裁判还称,虽然,广元市中级法院裁判文书称,宜将此380万元认定为大足森地物业公司一方为清除该地上建筑物支付给广元林森木业公司的对价,这个认定虽然有不妥之处,但在处理结果上与本案确立的“利润=总收入一总支出”,然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并不冲突。该文书还称,大足森地物业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对该380万元提出了明确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虽在二审裁判说理部分进行了相应阐述回应,未支持大足森地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但在判决主文中,二审法院未明确驳回大足森地物业公司其他上诉请求确有不当,但二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曾平认为,之前的裁判文书在其理由部分并未支持其380万元出借款之债权,导致其无法收回该款,他便提起了撤销之诉,不过,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曾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起上诉,目前还在审理中。同时,曾平向永川区法院起诉,他认为,该借款系其个人所有,也是其个人账户中出借的资金,据此,以个人名义主张380万元出借款的债权。12月29日,该案进行了庭审。目前,该案还未结案。
对于曾平个人出借给广元林森公司的380万元,这一事实得到祝某某的认可,说明这一债权的确定性无可置疑。但在追讨程序上,存在了争议,主要有两个焦点:1、曾平出借给广元林森公司的380万元,到底属其个人行为还是大足森地公司行为?2、广元中院的生效判决是否处置380万元出借款?
曾平认为,这380万元系其个人资金,且从其个人账户转给祝某某儿子,系当时让祝某某解决与原施工单位之间的债务纠纷,使其撤场,以便曾平所在公司进场开发。而且,祝某某出具的借条,也是给曾平个人的,还有曾平的身份证号码。大足森地公司进场后,所有垫资(420万元)均从该公司分公司账户支付,与曾平之前的个人出借款区分。所以,曾平出借380万元给祝某某系其个人行为。
对第二个焦点,曾平认为,广元中院的生效判决尽管在理由部分阐述了对曾平380万元出借款的观点,但未在主文中处置,根据最高院多个判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的内容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所以,广元中院的该裁判对曾平在永川法院起诉主张380万元出借款这一债权不具有有既判力。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民申3112号再审民事裁定书理由部分,对曾平这380万元出借款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表述,该院认为这380万元已经抵扣,请四川省高院出具证据证明。当然,这一错误认定,也对永川法院的审理不具有既判力。
目前,曾平对广元林森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之后,广元的金融机构也对其进行了查封,如果永川法院的诉讼受挫,曾平的380万元债权将难以收回。
对于此案的焦点,恳请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司法人员点评,也请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曾平诚谢所有帮助者!
附件一 有关曾平出借380万元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代为祝某某支付给原施工方的的20万元
附件2 曾平与广元林森木业公司签署的房地产合作协议
附件3 有关该项目的其他证据
附件4 广元市中级法院(2020)川08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5 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民申3112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附件6 四川省高级法院(2021)川民撤4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 2022-01-21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