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最近联合印发了《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该指引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审计准则规定的核心审计程序之一,银行函证近年来得到了数字化的深入推进,对实务操作的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加强对银行函证工作的指导,推进科学合理的函证安排,提高银行函证的质量和效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对《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银行函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函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程序,对于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判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数字化的发展,传统的纸质函证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因此,推动银行函证的数字化已成为现代审计的必然趋势。《操作指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函证工作的标准化要求,为银行函证数字化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操作指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减少了操作环节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了函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操作指引的数字化要求将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可以预见,随着《操作指引》的实施,银行函证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是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在推动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通过这一指引,将进一步提高银行函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审计工作提供更可靠的依据和支持。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银行函证工作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操作指引》相对于21号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首先,紧跟银行函证集约化和数字化的趋势。《操作指引》为采用集约化、数字化方式进行函证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包括回函时效、询证范围、审核、签章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例如,针对银行集约化后纸质函证处理压力较大的问题,《操作指引》在纸质函证的回函及通知时限方面给予了一定宽限。如果银行已实现集中处理,可以适当延长回函时限至不超过14个工作日;在年审高峰期,如果存在询证函填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可以将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限适当延长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其次,进一步提高函证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操作指引》细化了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示函证业务相关信息的要求,并鼓励双方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沟通函证办理情况。例如,归纳了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需要公示的信息,并明确了中注协和中银协在汇总行业公示信息方面的责任。此外,《操作指引》还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之间采用更为及时、灵活的方式进行沟通,如银行小程序、银行函证系统等。 第三,进一步强化函证工作的规范性要求。《操作指引》对函证的格式、填写、签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细化了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或需要退函等情况的沟通要求。例如,《操作指引》对于询证函的填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具体栏位特别是第14项函证事项“其他”的填写规范,如询证函字号、行距等。同时,明确了如遇询证函填写不规范、未及时缴费等问题经沟通后仍无法解决时,银行可以退函处理。 最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函证项目内容和解释口径。《操作指引》针对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理解不一致的函证项目,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其含义、填列口径和计算方式,并补充了举例说明。例如,对于“银行借款”项目,细化了借款账号、借款日期、利率、抵(质)押品、担保人等详细信息的填列口径,并补充了银团贷款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此外,对于“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项目,明确了该项目包括银行办理转贴出、再贴出等业务的情况。 《操作指引》正文包括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银行询证函格式总体说明、银行询证函项目填写说明三个部分,并在附录中提供了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及资金池业务函证案例。 总之,自2021年以来,中注协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的实施和完善。《操作指引》的发布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银行函证工作相关要求,提升银行函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