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基本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解释】《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情形包括: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总结】全球100亿+2人4亿;国内20亿+2人4亿。
【举例】“甲,乙,丙,丁”四家经营者合并,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是110个亿,其中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甲是3个亿,乙是3个亿,丙是2个亿,丁是5个亿。此种情况,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批吗?
网校答案:不需要
2、申报豁免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举例】甲是乙,丙,丁公司的母公司,持股均在50%以上,“甲乙丙丁”合并的,合并前就是一家人,是“父子关系”;“乙丙丁”合并的,合并前就是“兄弟关系”, 故父子,兄弟关系企业合并的,豁免向商务部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1)第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第二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3)延长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审查最长时间30+90+60=180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例-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审查时限为( )。
A. 60日
B. 90日
C. 180日
D. 210日
网校答案:C
2、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举例】甲,乙,丙,丁均为家电销售企业,四家企业合并后占市场份额比例<15%,按简易案件处理。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举例】甲是电器生产企业,乙是电器运输公司,丙是电器销售公司,他们3个各自在各自的市场中占有的份额比例均<25%,则按简易程序处理。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举例】甲是生产电器的,乙是卖床上用品的,甲乙公司在各自的市场中占有的份额比例均<25%,两企业合并按简易程序处理。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对国内影响不大)
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举例】甲公司由A ,B两公司控制,之后A,B,C,D四个公司进行了合并,甲公司由合并后的公司控制,控制权本质上未转移。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A,B,C,D合并后的公司与其控制的甲公司均从事电器生产行业,则不视为简易案件)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例-单选题】下列经营者集中案件,通常可以作为简易案件审查的是( )。
A. 在同一相关市场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两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均为10%
B. 纺织公司甲和制衣公司乙合并,甲公司在布料市场占有的份额为20%,乙公司在成衣市场占有的份额为24%
C. 制衣公司甲和建筑公司乙合并,两公司在各自主营业务相关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均为25%
D. 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乙公司控制,该乙公司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选项B: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3)选项C: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选项D: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三、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1、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结构性条件: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
【解释】所谓资产或业务剥离,即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林哥白话】为防止A,B两公司合并后形成经营者集中,商务部作为批准合并的条件会将A,B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剥离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减少A,B公司对行业的垄断影响。
(2)行为性条件: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主动消除垄断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2、业务剥离的方式
(1)自行剥离;(自己联系第三方,剥离自身业务。)
(2)受托剥离的方式。(委托受托方联系第三方,剥离自身业务。)
3、剥离业务的买方资格要求
(1)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C不能受A,B控制。)
(2)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有钱有想法)
(3)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4)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C不能向A,B借钱,购买剥离业务。拿人手短,C就不具有独立性了。)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乙)和剥离受托人(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独立于买家C与剥离义务人B)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有能力,有经验。)
③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5、剥离完成前剥离义务人的特定义务(应协助买方剥离,使其能够独立经营。)
(1)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B剥离出的业务与B保留的业务之间要独立,C才能独立的参与市场竞争。)
(2)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等;(比如:业务剥离后,B挖走了C取得剥离业务中的核心员工,C无法继续独立实施业务。)
(3)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
(4)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5)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6)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例-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中,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
A. 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B. 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C. 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D. 优先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2)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3)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4)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5)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例-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中,监督受托人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
A. 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
B. 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C. 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D. 提出可行的履职经费保障方案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2)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3)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4)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5)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