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一则消息称,《新五环之歌》被指侵权,“美团”、岳云鹏被诉索赔50万。
原来,小岳岳最近又把他的《五环之歌》改编了一下,给“美团”作为广告曲使用。但是《五环之歌》改编自《牡丹之歌》,此前《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北京众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所以不作为,任由小岳岳改编,大概也是考虑到小岳岳的改编能够给自己的歌曲带来更大的关注。然而,眼看着小岳岳已经止不住他体内创作的洪荒之力,推陈出新,再次改编,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还给了“美团”做广告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心想,不行,不能再让他如此肆意妄为,要做点什么,于是乎,一怒之下起诉了小岳岳、“美团”的运营商-北京三块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广告曲的制作者-北京市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想合法改编歌曲,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咱们通常所说的授权;另一种则是著作权人将他对自己的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转让给你。当然,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支付一定报酬的。
因而《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之所以起诉,一方面当然是想制止小岳岳的肆意改编,另一方面大概也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弥补自己本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获取的正当利益。而且人家只要求赔偿50万,相较于小岳岳通过《五环之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这50万根本不值一提。这么看来,小岳岳被告了,似乎也不是很委屈,就算最后海淀区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也不过是赔50万。但是赔多少钱不重要,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形象受损才是更可怕的事情。
小编提醒:最近国家在逐渐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改编作品前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若想有更大的创作空间则直接受让其改编权,如此付出的不过是小小一部分钱,但可以避免被诉风险,保护自身形象,毕竟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形象可比钱重要多了,一旦形象受损,少挣可不止上面的小小一部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