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427-443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70-73
第二节意思表示
1、X137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面对面交谈、电话等),同步进行,没有时间差,即发生效力。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传真、信函等),不同步,有时间差。
A、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C、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X14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有权解释的,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
有相对人的,需平衡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还需考虑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理解水平。
对词句的解释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通常的理解进行。
无相对人的,只需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