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都是半个世纪以前了,一名有家室的男子,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一双儿女,欠下两份“情债”。
其实事情发生也没那么狗血,曾某离家在外打工,时间久了就开始寂寞空虚无奈,缺少家庭温暖,接着又认识了王某,于是便顺理成章走到一起,还生下两个儿女。
曾某工作被辞退后,又开始到处打工,常年不着家,从此断了与王某的联系。直到曾某的原配和大儿子相继去世之后,曾某生活拮据,提出让自己与王某生的两个孩子一起抚养,两人是曾国鸿的非婚生子女,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这样的说法对不对呢?
根据的相关《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而老人的子女一直未主张要求老人履行抚养义务,直至独立生活,视为放弃该权利。但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而丧失。
目前,很多农村还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嫁出去的女儿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普遍认为儿子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等,应由儿子来赡养老人。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的,无论继承父母的财产与否,都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您可以通过“法在”微信公众号找专业律师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