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对于“三金”的概念一知半解。
更不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离职时,白白浪费了权利。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呢?
在离职时经济补偿或赔偿又该如何计算?请接着往下看。
在开始之前,先来说说“三金”的区别。
何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或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需支付。重在于“补”,是一种补偿金。
那何为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向劳动者支付的。重在于“赔”,是一种赔偿金。此违法解除包括解除理由不合法和解除程序不合法。当单位有合法解除理由时,如解除程序不当,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而代通知金,更加容易理解,即代替通知期的金额。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说难免有点乏味,举几个例子。
例一:小张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此时属于合法与小张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二:小张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小张患病住院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此时,A公司若是解除劳动关系则是违法解除,应当向小张支付赔偿金。
例三:小张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小张患病住院且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此时解除是合法解除,但依旧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简要概括就是如果公司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可提前支付代通知金以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哪些是需要支付“三金”的?请接着往下看。
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动者本人先提出解除,需提前30日或3日(试用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此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的,
(3)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发生以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记住此时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但实践中往往需要提供解除通知书等书面证据)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0条)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要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是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记住很重要,千万不要踩雷(实践中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否则也是独木难支)。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不存在、政策调整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并没有过错且无法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但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无需提前通知),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很多情况下,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会存在裁员等各种问题,但即使是裁员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员也是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要承担程序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其他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此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是因外界因素导致,但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却必不可少。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当《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过失性解除或经济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若是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要总结一下就是:
1、协商解除: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不是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3、预告通知解除(非过失性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
4、裁员解除:用人单位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但也需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通知即时解除: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破产: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以企业破产约定提前解散的。需要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补充两点:
1、劳动合同期满:(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企业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说到这里,是不是对“三金”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了。但仅仅知道哪些情形需要支付可不够,还需要支付如何计算“三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三金”该如何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1、通用经济补偿金公式=S×N
hBn_R">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有必要来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小张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属于合法与小张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按照4000元(S)×2年(N)=8000元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赔偿金公式=2N
2N: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个例子为参考,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向小张支付4000元×2年×2倍=16000元。
3、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公式=(S×N)+S(上)×1
N+1:有非过错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上)×1: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里也来举两个例子:
1、小张与A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小张患病住院且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为S×(n+1)=4000×3年=12000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自身是什么情况,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于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