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国未成年犯罪日益严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导致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原因,也来自国家法制制度和司法模式的原因。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于现在或将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简介
2013年10月20日15时许,曾某与同学骑自行车车在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南桥二路路口与刘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刘某电话邀约上诉人李某等人到出事现场处帮忙解决纠纷,李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因言语与被害人曾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李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器将被害人曾某腰部刺伤,致被害人曾某左肾裂伤、脾脏裂伤、肋骨骨折、双下肺挫伤,后李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工作,李某于同年10月21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天红犯故意伤,因已满16周岁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时评
被告人李某因帮助他人解决纠纷过程中与被害人曾某等人发生打斗,在此打斗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曾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等人系受刘某的电话邀约前往出事地点解决问题,但在此过程中,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李天红持刀致人重伤,且该事实得到被告人李某的同学以及现场证人的验证。
对于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是重要的闸口。若该未成年人不满14岁,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民事赔偿。如果已满14周岁的,则要接受刑法的处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应该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件思考
近年来,未成年的犯罪类型多为抢劫、强奸、盗窃,占全部犯罪类型的80%;且犯罪手段成人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影视网络的犯罪片段影响他们且模仿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对于中小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主要为家长未能及时察觉,作为家长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在14-16的孩子是犯罪的易发期,因此,家中有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家长要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