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1.出资义务不履行 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包括 公司成立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债务,非因经营或正常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将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后归还,将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他人等。
2.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 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等。
(三)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无视主观方面。
2.违约救济
(1)行使失权制度
(2)行使追缴出资权 现物出资情形较为常见。
(3)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完全赔偿责任
(4)请求支付利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类似发起人及其他人的设立责任
我国董事、监事、类似发起人没有责任,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有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节 公司的名称
一、公司名称的选定与我国公司名称制度 名称真实主义和名称自由主义;我国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构成包含公司类型公司具体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部分内容和文字,除民族自治地方都应使用汉字,分公司名称限制;预先核准登记制度,名称登记与变更制度,名称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公司名称权的内容
(一)公司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名称转让权 绝对转让主义,商号与营业一并转让;相对转让主义,可以单独转让商号。我国采绝对。
(三)公司名称独占权 禁止他人使用
(四)公司名称变更权
(五)公司名称出借权 挂靠、连锁、特许经营。
三、我国公司名称及商号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现行公司名称及商号制度的缺陷
企业名称除了商号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分级登记,造成大量恶意冒用他人商号的现象。
(二)商号及公司名称的法律保护机制之完善
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号。 减少商事登记机关的层级,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就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应明确商号作为商标的在先权利,给予商号尤其是知名商号与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