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你对自己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康德在《论教育学》(赵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一书中认为,儿童幼时只为本能所引导,一旦他们长大,就必须接触义务的概念,服从于义务的规则。人们尽可能多地通过榜样和规定使儿童意识到他们所负有的义务,也是为了在儿童身上确立道德品格。出于义务而做某事意味着:听从理性。笔者认为,能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是判断一个人是否长大成熟的重要标志。然而现实中荒诞的是,很多人虽然在生理上成年了,但在心理上与小孩子没什么差别,因为他们往往逃避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有人称这类人为“巨婴”,一点儿也不冤枉。
康德指出,人要履行两大义务,即对自身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对自身的义务不在于穿着华丽、吃得丰盛等等这类事情,也不在于追求欲望和禀好的满足。而是在于,一个人要内在地具有一种特定的尊严,这种尊严使他比其他一切受造物都更高贵。人的义务在于,不要在他自己的人格内否认这种人性的尊严。笔者认为,履行对自身的义务绝非易事,它要求好好修身养性,使自己无愧于人这一称号。正如帕斯卡尔所说,“思想形成人的伟大”,“我们全部的尊严就在于思想”。人如果不会正确地思考问题,无所节制地放纵自己,那么何谈对自己的义务?就像康德所言,“要是我们由于酗酒而犯下种种不自然的罪行,作出各种无节制的、使人堕落得禽兽不如的事来,在类似这样的事情里,我们就否认了人性的这种尊严。此外,如果有人对他人阿谀奉承,总是满口称颂之辞,以为可以通过这种毫无尊严的献媚行为来博取他人的欢心,那也是有悖人性尊严的。”
康德认为,对他人的义务意味着必须让儿童尽早懂得敬畏和尊重人的权利,而且要特别注意让他们将其付诸实行。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对他人的义务,是因为我们生活在社会中,而不是离群索居。对他人的义务是公民的份内之事,是在与人交往时发生的。而对自己的义务则是独处自己面对自己时发生的,在这方面,慎独无疑最为可贵。
康德强调,人们应该把很多东西一贯地看成是义务。一种行动之对我们有价值,不能是因为它合乎我们的禀好,而应该是因为我们通过它可以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不能把行善看作某种值得赞赏的行为,因为行善无非是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对穷人行善,我们也不过是在尽自己的义务而已。因为人们福利状况的不均等仅仅是由偶然的外部条件所造成的。因此如果我拥有某种财富的话,我所应感谢的只是我自己或我的前辈有幸取得了这种有利条件,而对人类整体的关注则始终如一。笔者认为,康德之所以如此强调义务,大概是因为必须保持人类的理性,把自己看成人类的一分子,强调自己与整个人类不可分割的联系。说到底,是为了保持人类的尊严。但是,这里面的度和界限其实很重要,因为过多的义务势必会压迫人的自由。事实上,现实中很多事情根本就不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义务。
努力做好自己、完善自己,就是尽到了对自己最大的义务。不妨用一系列“自”字开头的词汇来描述这种义务:自爱、自尊、自重、自豪、自信、自足、自如、自得、自在、自警、自省、自审、自勉、自励、自救、自助、自立、自控、自制、自律、自觉、自新、自主、自力更生、自食其力、自强不息、自知之明。
对他人的义务其实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源于我们所处的各种关系。如何让义务不少到让自己有失掉人性尊严的危险,不多到被外物绑架而损害个人自由,这恐怕是每个人面临的一大挑战。
注:文中配图源自互联网,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