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要点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重大修改。经学习整理归纳为十五个方面,罗列如下,以求能把握修改的主要脉络和要点。提示:1、文中注明的《公司法》条款均为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款;2、对关键文字和句子予以红字标注。一、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董事和监事(四)取消“执行董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五)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三、股东会和董事会(六)规定股东会会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股东的60日撤销权。该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八)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四、股东(九)股东关联交易的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注册资本的缴纳(十)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十一)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十二)股东出资不足对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前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后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三)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四)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关键词:书面催缴。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失权通知。书面形式。转让或者减资注销,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失权异议期为三十日。提起诉讼。六、股东权利(十五)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权。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签复股东并说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范围。七、股权转让(十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四要素。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十七)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转让人、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的缴纳责任。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十九)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八、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二十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二十四)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二十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二十六)股份公司股份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二十七)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二十八)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十、国家出资公司(二十九)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提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十一、董事、监理、高管(三十一)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十二)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十三)严格关联交易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三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十二、债券持有人会议(三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对相关要求作出了规定。十三、公司亏损的弥补(三十七)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三十八)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十四、合并和撤销(三十九)公司简易合并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四十)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五、公示(四十一)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将被处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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