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知,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那么,对于交警对交通事故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意见》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指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的行为,而非针对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这个行为本身。也就是说,该《意见》针对的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的这一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综合上述规定,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可否起诉?
答:该《意见》仅就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认定为不可诉,但是交警部门不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应当是可诉的。
四、参考案例:
(2019)桂02行终4号
二审法院认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