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特点在于所有资本来自于发起人而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
(二)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我国曾废止定向募集,因股票发行透明度不高、社会股与员工股待遇相差巨大、可能造成公司形态和证券市场混乱滋生名目繁多的审批权。后为了方便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鼓励投资创业,现行公司法增加定向募集。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人的条件
1.股东与发起人人数要求
确认发起人的条件:a.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b.出资行为;c.实施设立行为;d.章程签名、盖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1-50,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但发起人不超过200。
2.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无限制;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投资行为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籍和居住地,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二)物的条件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取消最低资本额制度。
(三)行为条件 符合法律要求,章程制定、公司名称选择、组织机构确定、股份发行。
(四)经营条件 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五)组织条件 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符合法定人数与条件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
(二)制订公司章程
(三)确定股东
(四)交纳出资及验资 现行公司法免除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义务,但未免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验资义务。
(五)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设立登记 特殊须报批的应在登机前办理批准手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应提交证监会核准文件。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法律后果)
成功、失败、有瑕疵三种状态。
一、公司设立瑕疵概述
原因及表现形式划分:
1.依据产生的原因,分为主观瑕疵与客观瑕疵。主观瑕疵指设立人存在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方面的缺陷,客观下次主要是指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2.依据内容,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
3.依据后果严重程度,分为可以补救的瑕疵和无法补救的瑕疵。
二、英美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英国: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叫结论性证书规则,一旦获得设立证书,原则上已依法成立。
美国:判例法通过事实原则、不容推翻原则以及修正的法律上的公司规则可以有条件的承认公司人格。目前由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三、大陆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原则否定主义。
四、台湾地区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设立瑕疵做出裁判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经济部)”撤销或废止其登记。原则否定主义。
五、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
撤销公司登记系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缺点:撤销原因规定过窄;未明确规定瑕疵设立公司法律人格否定的组却机制,未明确规定瑕疵补正制度;绝对行政职权主义,法院司法裁判无法介入;法律责任规定不当,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实践中借鉴了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与迟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