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据新京报报道,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公开审理,引发热议。
2023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威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其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毒民警当场截获。案发后,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化名)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擅自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泰国贩卖大麻人员,向国内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刘威则指出自己使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从境外邮寄毒品不是出于个人牟利,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即寻找、经营跨国、跨境毒品犯罪线索,提取邮包上的生物信息,为发现与进一步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
当前,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允许执法人员可控制下交付,即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在有关部门的知情或监督下,允许毒品交易。但是控制下交付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方可实施。那么,在程序不完备前提下,执法人员是否一定获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认为,关键在于行为目的是否为了工作。而行为目的又可结合多方面判断:
首先是案涉交易的动机,也即是行为人出于何目的进行毒品交易。具体到本案中,如,刘威曾提出其在工作笔记记载“建王迁为特情”“某某(副)队长布置工作”等字样,以证明联系卖家购买大麻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初始动机。其次是收到毒品后的行为,可重点查明行为人在获取毒品后是否采取其他措施侦查犯罪抑或有无吸毒、贩毒历史。最后是毒品的流向,行为人是否提前联系好卖家等。若综合判断行为人确出于工作目的,仅在工作程序上存有瑕疵,则以刑罚科处则过于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