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看港剧、欧美剧或电影的人或许会留意到在某些剧情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场面:某位富豪去世后,TA的财产并不是直接由其几个子女接手,而是要通过这样一个角色——通常是位律师,来执行一系列的继承相关的事务安排。这位执行继承相关事务的角色,在法律上被称之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遗产管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遗产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赠受益人、遗产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目前并没有设置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行的《继承法》里只在二十四条里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真的发生了侵吞或争抢行为,也只能通过另行诉讼回归初始而已。
此外,在《继承法》中,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及义务,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权利义务规定的缺失,导致“遗嘱执行人”在实际操作中很少会出现,让人有种形同虚设的感觉。
如今,《民法典》的继承编足足用了五个条文来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 继承编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平衡继承人和遗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尽量避免各种纠纷和问题。
举个例子:
林老先生是位成功的企业家,手中掌握了不少资产。他早年丧偶,只有两位儿子志刚跟志强。这些年来,企业其实一直在负债扩张,虽然企业有盈利但也欠着银行大笔贷款。
某一天,林老先生突发急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这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志刚和志强这对兄弟做为继承人,就可以推选出一个他们信得过且有专业能力的人,来作为遗产管理人。或者也可以不推选,干脆就由这对兄弟亲自或者其中一个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接下来,无论是推选出来的人,还是这对兄弟自己或其中一个,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都需要负起责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林老先生的债权债务,欠的钱要还,有人欠自己的钱,也要及时追债。此外遗产管理人还要努力平衡两兄弟与银行之间的利益,需要避免两兄弟恶意转移遗产来逃避债务。
最后,如果这位遗产管理人出现了某些失误,导致遗产的实际利益减损了,或者是故意隐瞒遗产实际价值,欺骗银行说遗产不足以还债。那么,遗产管理人的这些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了。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发现,遗产管理人肩上的担子并不轻。首先,他可能会被利害关系人挑战其身份的合法性;其次,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环节,有可能会涉入到诉讼环节;最后,如果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还可能面临来自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债权人的追责。
正因为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重大,所以《民法典》也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我们可以预见,在《民法典》实行后,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将在遗产管理、清算和分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高净值人士在将来的财富传承规划过程中,更需要特别关注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