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共同提出“共享经济”的定义:将自己的闲置资源共享给有需求的人,在获得报酬的同时还产生额外的附加值。当今互联网的背景下,“共享经济”更多的用来形容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和纽带,将商品、服务、数据或技能等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共享的经济模式。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房屋、共享旅游等产物是“共享经济”以租赁、易物、借贷、赠送、交换以及合作组织等共享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现。可见“共享经济”已经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引发了传统经济模式、市场格局、消费方式和就业结构等的变革。
共享经济倡导“共同拥有而非占有”价值理念,使消费者能够支付低于预期产品的对价,促进消费者剩余的提升,能为公众创造更广泛的福利,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资源重新配置利用,可以有效降低垄断行为带来的高成本和社会负面性,也能够将稀缺的资源以共享的方式充分配置利用,使人们收益其中。共享经济凭借这种快速、灵活、低成本的优势迅速抢占传统企业的市场份额。
同时,作为新兴业态的共享经济也对现有市场秩序产生了较大冲击,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经济利益者的阻挠。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导致各主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清,存在诸多法律空白。第三方平台不能很好地保证用户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数存在被泄露、滥用的风险。
政府应扮演好制定市场规则的角色,制定和守护新规则。从被誉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到城市郊区积满灰尘堆积如山的共享单车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如果政府能早一点或者多一些的引导,也许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资源浪费,以及以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商业模式陷入艰难的经营困境。共享经济之所以能够实现“共享”某种产品,是因为消费者在消费“共享”产品时还要考虑他人的消费,带有“公共品”的特征。而这种物品的使用存在着一个“囚徒困境博弈”现象:利己主义不能导致个体受益,或者追逐私利是不利于自己的。简单说来,如果个人追逐自身利益,就会对整个共享市场产生不良循环,造成体系瘫痪。因此,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培养和弘扬共享经济道德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