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 | 包含的法律 |
---|---|
宪法 | 《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 |
民法商法 |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
行政法 |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
社会法 |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
刑法 | 《刑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是保护弱者。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律形式 | 制定机关 | 名称 | 效力等级 |
---|---|---|---|
宪法 | 全国人大 | 《宪法》 | 最高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XX法》 | 第二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XX管理条例》 | 第三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或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XX省XX管理条例》 | 第四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XX规定》、《XX办法》、《XX实施细则》 | 第四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或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XX市XX规定》、《XX省XX办法》 | 最低 |
国际条约 | 国家间缔结的协议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其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若其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和法律向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等级,取得法人资格。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并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制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 无权代理
(1) 自始未经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终止。
(二)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理由。如委任状、已加该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 须本人存在过失;
(3) 须相对人为善意。
(三)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 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