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读《社会契约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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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每天看一点,读了很长时间,到下午终于啃完了。说的是政治、社会,对班级管理也是有帮助的。此次只作了摘录,暂没展开

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此前提下,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项相应的制度才得以充分发展,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预见的消费者的各种陷阱、毁灭性的军费负担等等,都已成为当代社会的现实问题。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也就是说,对于人类而言,自由是固有的本质,但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意义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排除个人私自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受制于公,但是,依照社会契约形成的公共意志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因此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这样,人获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为真正的自己的主人。卢梭显示了在确保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时,他把这个主权概念,提升为人类道德价值的泉源,而非仅局限于政治制度的原理之中。

摘录

人天生是自由的,然而也无时无刻不被東缚着。人自认可以操控万物,到头来却发现是被万物奴役。(——P3)

如果一个人的服从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他的服从是对的;但当一个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打破了束缚他的东西,那他的做法就更对了。当某些人以某种权利为由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后来也正是这种权利,使得人民有了反抗的理由,从而夺回自由之身,如若不然,那夺去他们自由的人就是毫无道理的了。(——P3)

社会秩序原自于约定,而非自然,所以关键是弄清约定的内容。(——P3—4)

最强者要是不将自己的力量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那他永远不会强大到成为主人的地步。(——P9)

力量是不会创造权利的;人们只有对于合法的权力才有义务服从。(——P10)

因此可以看到,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考虑,都没有奴役权这个不仅非法而且荒诞、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奴隶制”和“权利”本来就是互相对立矛盾的。这样一种约定:“我们签订一个约定,所有义务都由你来尽,而利益都是我的;我高兴就遵守约定,而你不管怎样都必须遵守约定”,是毫无意义的。我相信,无论是一个人还是全体人民,都不可能想要作为承担义务的那一方签署这样的约定。(——P16)

“关键是要找到这么一种组织形式:它可以发挥公共的所有力量进行防御或者保护,确保每个成员的自身安全和财产;同时,又能保证每个人都拥有之前的自由,使他的服从只是服从于他自身。”这就是社会契约中的最根本问题。(——P20)

社会契约的本质很简单,可以归结为这样一句话:每个人加入了一个共同体中,并接受其他成员,大家不可分割;共同体产生共同意志——指导所有人的最高准则,责令每个奉献他自己的全部力量。(——P21)

社会公约既然具有实质内容,它当然有考虑到以上提到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为此它应该列入这样的规定:谁的意愿要是违背了公意,那么,其他人就有权力迫使他服从整体。若不列入这样的一条规定,公约中的其他条款就会失去效力。这就是说,一个人必须被迫享有自由,这样才能保证人人都有国家可言,而不必独自依附于谁。(——P24)

自然状态中的人类的行为特点是:受本能支配,受欲望支配,做什么都是为了自己,人是没有道德性的。进入社会状态中后,他们发生了显著的改变:他们的行为中有了正义、责任义务和道德;权利的驱动代替了欲望的驱动。也就是说,人类开始有了做事原则:在受欲望驱动前,他们会先进行理性思考。在自然状态中的很多好处丧失了,但是,在社会状态中,人们受益匪浅:磨炼了自我,提高了能力,开拓了思想,提升了道德情操乃至提升了灵魂的整个高度。如果能好好利用新的环境,不至于使自己堕落到比在自然状态中更差劲的地步,那么一个人就可以成为真正的社会人。(——P26)

天性的自由是由个人力量决定的,社会的自由受公意束缚;人在自然状态中对事物的拥有权,仅仅是靠其个人力量夺来的,或者凭借他是最初的占有者;在社会状态中,他对事物的拥有权则是有法有据的。(——P27)

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个人オ能获得对一片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第一,这片土地未被人占领居住;第二,这个人只能占有维持其生存所需的部分;第三,占有不是凭空的,而是指,这个人必须在这片土地上劳作、经营——在没有法律的时代中,这种做法是唯一能让别人尊重你的所有权的方式。(——P29)

在结束本章,也是结束本卷之前,我要指出整个社会体系是以什么为根基的一一基本公约。它并没有破坏人类所具有的天然平等,反之,它带来了道德意义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取代了人们天然的不平等。(——P31)

从能力和智力上而言,人们是不平等的,但是就协约以合法性的权利而言,人人都是平等的。(——P32)

当掌权者有反对统治者的自由面没有去反对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还是会被看做公意。因为,这种时候,人们普遍的沉默,就等于是默许。(——P36)

只要认为主权可分割,那就是错的。人们所认为的构成主权的各种权利。其实不是构成,而是从属于一一从属于主权。即从属于最高意志。有了最高意志的批准,权利才能变成行动。(——P38)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个体意志的总和,关注的是个人利益;后者关注的是公共利益。不过,在众意中别除互相抵消的那些意志后,剩余那些相同的意志就是公意,它是各种不同个体意志的总和(——P40)

所以,要想产生最明确的公意,国家内部最后不要有各种派系,而是让每个公民表达他自己的意见。这也是伟大的菜格古士所创建的制度的高明和独特之处。(——P41)

社会约定的本质可以说是这样:如果人们只是为了别人而没有同时为自己,那他们是不会履行这些约定的。正是由于所有人在为全体投票时,把自己也当成其中的“每个人”,而且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所以说,由他们投票所产生的公意总是公正有理的,并且,它总是出于一种为了“每个人”的幸福的这种渴望。换言之,公意包含的权利和正义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因为产生它们的个人意志都是同等的自私。它们属于人的天性产物。由此也就证明了,公意要想成为真正的公意,它的目的对象必须和它的本质保持一致。(——P44)

当公意以某个个体为对象时,那么它就不能称为公意了,就算是,它也是一种变质的公意,没有资格裁决一些事情和问题。(——P45)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公平的原则,它没有偏颇地约束所有人,也给予所有人同样的权利。基于这种性质,始于公意的任何行为,即主权行为,对所有公民的束缚或者保护,也都是公平的。也就是说,掌权者不会不公正地看待国民,因为在它眼里只有国家这个共同体。(——P46)

所谓的主权行为、具体而言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它是共同体和它的成员间的一种约定,而这两者之间并非上下级。由于其依据是社会契约、所以它具有合法性;由于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所以它具有公平性;由于追求公共的幸福是它唯一的宗旨,所以它是有益的;由于它具有最高权力并且被公共力量保障着,所以它是稳定的。遵守这样的约定就是遵从自身的意志,不是在遵从任何人。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掌权者和公民的各自权利可以延伸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和“公民对他们自己,也就是对所有人,所规定的权利可以到达何种限度”这个问题,是一样的。(——P46)

它(社会契约)不是剥夺了人们什么,而是和人们达成了一项有益的交易,使人们获得了这些好处:脱离动荡不安的处境,获得稳定幸福的处境;摆脱了天然的孤立状态以及放弃那种肆意伤害他人的权力,却享有了自由和安全保障;不再是用一种可能会被超越的强大力量来保护自己,而是用一种由社会契约赋予的不可侵犯的权利。(——P46)

频繁的放免意味着,罪犯不久后连赦免都不需要了,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答案不言自明。(——P50)

法律大可以对各种特殊权利做出规定,但是它无权授予某个人某种特权;法律可以将公民分级并规定各等级的要求,但它无权把某人划入某个等级;它可以确立国家实行什么政治制度,但不能指定谁是国王或者哪个家族来掌权。一言以蔽之,所有针对个体的行为权限,都不属于法律的权力。(——P53)

法律既然出自公意,故不必再问制定法律是谁的职责;君主既然也是国家的一员,故不必再问他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无人会对自身不公,故不必再问法律是否公正;因法律代表的是我们的意志,故不必再问为什么人们须从法律而又是自由的。(——P53)

尘读《社会契约论》8

为了找到一种最适合国家的社会规则,人们需要一个智慧超群的主体,这个主体必须是这样的:它了解人类所有情感却又不会被任何情感束缚;它洞察人性却和人性无关;它关心人类的幸福,但它的幸福和我们无关;最后,它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它可以在本世纪付出,而在下个世纪里才享受到一种持久的荣耀。(——P55)

古时候人们运用这种在凡人之上的崇高能力,同理,立法者会借助神明或者宗教,使自己的决策得到一种神圣的权威,然后以之约束人类一一善于思虑而无法被打动的人类。(——P59)

建筑家会先勘察一块土地的土壤,判断是否可以在它上面建筑一座大厦,如果可行他们才开展工程项目。同样的道理,创建制度的智者也会事先考察衡量,他们将要创建的制度是否容易被他们的目标对象接受。(——P61)

“自由可以争取得到,但永远不可能被恢复。”(——P63)

自然在打造一个完好的人时会设置一个限度,过了这个限度,其所造出的人不是巨人就是侏儒。同样,对于国家也是如此,它的构成也有一个最好的范围,范围太大就不好管理,范围太小就不好自我维持。在每一个政治体中都存在一种力量极限,它不能超越这个限度,只有当它不断自我增强时,这个限度才会消失。社会关系的每一次伸展,都意味着它越来越松弛,且一般说来,一个小国的松弛比例比一个大国的更甚。(——P65)

立法这件事的困难是,它需要去破坏些东西,需要建立一些新东西对它而言倒不是什么难事;要想找到对应社会需求且来自自然的一些简单原则,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立法取得成功非常少见的原因。(——P71)

至于平等,必须清楚,它并非指每个人的权力和财富都绝对同等。权力的平等是指,人们行使权力是凭借职位及依据法律来行使,而非通过暴力手段;财富的平等是指,不存在这样的公民一一财富多得足以购买下另一个人,或者贫穷得只能出售自己。(——P72)

如果立法者定错了制度目标,采取了和自然特性相悖的原则:自然要求自由而制度实行奴役,自然要求发展人口而制度着力夺取财富,自然要求去和平而制度要求征服——那么,法律就会不知不觉地减弱力量,继而国家体制随之变动,国家也陷入动荡中,最后不是走向灭亡就是发生变质,即自然又恢复了它无敌的统治。(——P74)

由于两种因素的结合,才产生了所有的自由的行为,这两种因素,一种是精神因素,即促发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因素,即促发行动的力量。向着一个目标行动时,人们首先想的是“去哪里”,其次想的是“能走到哪里”。一个瘫痪的人想跑起来但他还是在原地,而一个健康能跑的人若无跑的意愿,他也还是在原地。政治体的动力也是这样的,同样有力量和意志的分别:它的力量就叫作行政权力,它的意志就叫立法权力。若非这两者的结合,政府便

什么都不是。(——P81)

掌权者授予政府权力向人民发布命令,而为了保证国家的平衡,在通盘计算后,政府和公民一一我们说过他们既是掌权者又是臣民一一的权力应该是这种关系: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等于公民们的乘积或幂。(——P83)

当一个政府是以最好形式存在时,如果它受它所从属于的政治体的缺陷影响而改变了它的比例,它也会变成最槽糕的政府。(——P88)

优良的立法应该做到这样:使公意或者说掌权者的意志占据主导地位,其他意志都必须遵循它,其次才到政府的团体意志,最后到没有任何分量的个人意志。(——P90)

越多的人负责处理事务,行政效率就会越低;越是过于慎重,越容易会失去好时机;越是深思熟虑,越是导致损失。这个定理,也是可以确定的。(——P91)

如果说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任何国家中,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和公民数目应为反比;那么,根据这个原则就可以立即得出这样的结论:小国家适合施行民主制,中等国家适合施行贵族制,大国家则适合施行国君王制。问题是,还有很多国家构成的情况是特殊的。(——P94)

要想建立这种政府(指民主制政府),还需要克服很多困难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国家一定要很小,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容易聚集起来,并使公民之间互相认识;第二个条件:国家的传统习俗要简单纯朴,这样才能保证不会因为各种琐碎的事情和难题而争论不休;第三个条件:为了保证权利和权威始终是平等的,就必须保证地位与财产的平等一致;最后一个条件:国家最好没有多余的东西,因为它们不是人们追求财富的结果,便是促使人们追求财富的起因,如此便会让富人产生占有欲,让穷人产生贪婪之心,而这种对人的腐蚀必将会使人民背叛国家。(——P96)

最后要补充的是:实行民主制的政府,或者说让人民掌权的政府,比其他任何形式的政府,具有不断週整自己的形式的最强烈欲望一一出于它的最强大的自我警觉之心和最大的胆量,也因此,这种政府是最容易导致国家内乱的。(——P97)

我们可以把贵族制划分为三类:自然的贵族制,它只适合天然的民族;选举的费族制,它是三种之中最好的;世袭的贵族制,它是最差的一种政府形式。严格地说,第二种才是真正的贵族制。(——P99)

在公意的控制下,共同体很少会出于考虑其自身的利益运用公共权力了;同时,由于另一种倾向的出现,法律上的一部分执行力量就会被夺走。(——P100)

根据普遍的比例关系,以及我们对君主制的阐述,现在明确了一点:唯有大的国家才适合施行君主制。(——P103)

统治这门学科,越是学习它就越难掌握。反之,如果是学习服从而不是统治,倒是能收获更多的统治艺术。(——P107)

以上两种情形一一切分政府和集中政府,一个是为了削弱政府,另一个是为了强化政府。由此可见,在单一的政府形式中,政府可能具有非常强大的力量,也可能具有非常柔弱的力量。混合的政府形式则不会这样,它的力量是适中的。(——P111)

受气候因素的影响,炎热地区适合专制制度,寒冷地区适合用野蛮来统治,气候不不火的地区才适合施行良好的制度治理。(——P114)

一个专制政府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进行远程操控,它的力量可以借助它所设立的各个支点而发挥像杠杆一样的作用。反之,人民的力量要想能做出什么行动,就必须是集中的;分散的力量不过像点火药粉末,只能短暂燃烧,很快就会灰飞烟灭。于是可以看到,最适合专制制度的就是人口最少的国家,毕竟,只有在荒野中,凶猛的野兽才能称王称霸。(——P118)

假设各方面的情况是一样的,那么,一个最好的政府无疑就是这样一个政府:它无须借助外来移民、建立殖民地或者同化外族人等方法,在它治理下的人民数量就比其他所有国家的都要大。反过来,一个政府的治理如果导致国家人民数量最少,那么它就是最差的政府。(——P120)

我所谓的暴君,正是指篡夺王权的人,以此区分篡夺主权权力的那个人,我称之专制主。进一步说,暴君对政权的千涉是违法的,但他的统治是依法进行的;专制主则是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凡专制主无不是暴君且永远是,但暴君不一定是专制主。(——P125)

正如人一样,政治体也是延生之初便开始死亡的,它的灭亡是与生俱来的。也正如人一样,它也有一种适合它自我保护的组织,使它得以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期内得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健康成长。不同的是,人体的组织来自大自然,而国家的组织则来自人。人自己是无法延长自己生命的,但可以延长国家的生命,因为国家可能具有的最好组织是人赋予的。一句话,任何国家迟早都会灭亡,体制最好的国家也不例外,只是它的死亡比其他国家的要晚一些。(——P126)

所有体制良好的国家中,法律会不断被注人新的力量,而不会被削弱。通过借鉴古人,后来人越来越尊重这些优秀的法律。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法律在越来越“老”的同时也越来越削弱,那说明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已经不存在了,国家已经失去了生命力。(——P127)

人类精神方面的可能性比我们想象中的更具有延展力量,但由于我们自身的缺陷、犯过的错误以及偏见,我们束缚了自己的想象,错误地否认一些可能。灵魂卑鄙者绝不相信有什么伟人;而习惯了低贱处境的奴隶们则对自由报以嘲讽。(——P128)

这样的国家——人口分布均匀,所有地方的人都具有同样的权利一一才能富强而具有生命力的,也才可能是最强大的、治理得最好的。城市的出现一定是以乡村的消亡为前提,必须谨记这一点。我一看到城市里新建起一座宫殿时,眼里出现的尽是国土沦为废墟的画面。——P132)

政府的这种反抗越来越强,掌权者的权力越来越弱并最终化为乌有,大多数城市于是就跟着消亡了。——P134)

在一个治理得当的城邦中,所有人都热心集会;而在一个治理差的政府之下,由于人们可以预料公意在集会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此便不愿参加集会,对集会上所发生的一切也不感兴趣,最后所有人都只会关心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在好的法律下,人们会制定出更好的法律,反之坏的法律只会带来更坏的法律。当人们对国家大事抱着一种与我何干?”的态度时,那说明这个国家完蛋了。——(P136)

我们要想保持自己的自由,就要让别人付出他们的自由;要想获得完全的自由,就必须使奴隶是绝对的奴隶。斯巴达就是这样的。至于近代,由于你们就是你们自己的奴隶,所以你们是没有奴隶的;你们获得自由,正是以你们的自由为代价。当你们炫耀自己的这种生活方式时,我却发现、它表现出的儒弱,胜过它所具有的人道性。——(P139)

我这里意在说明:连古代的人民都不需要谁来代表他们,而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却需要代表来“代表”他们。一句活,一个有“人民的代表”的民族绝对不是自由的,因为严格说来,它的人民已经不存在了。——(P139)

我认为我已经证明过这个原则了:在国家中不存在不能废除的根本法,即便是社会契约也不例外。如果一个公约遭到了所有公民的集体破坏,那说明这种破坏行为是合法的。格老修斯甚至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每个人都可以从他的国家中退出来,当他离开这个国家时,他就恢复他的天然的自由和财富。公民作为一个个体时能做的事情,如果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反倒不能做了,那就太荒诞了。——(P146)

社会契约是唯一的这么一种法律:它的法律本质就在于,它是被全体一致通过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是自己的主人,任何人以什么借口都不可能奴役另一个人,故此说,政治的结合是世界上最具有自愿性质的一种行为。说一个奴隶的儿子天生就是奴隶,等于否认他们是人。——(P154)

混用选举和抽签这两种方式,也是要分开而论的:像军事职务这类需要专业才能的职位,就用选举;像审判职务这类只要求理智、正义和清廉的职位,就要运用抽签的方式,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体制良好的话,那么所有公民就都会具备这些素质。——(P158)

到了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缺陷,就只能就常常借助各种特殊的权宜之计。比如假借神迹,但是这种方法骗得了人民,骗不了人民的统治者。——(P171)

如何防止这种强大的团体篡夺大权呢?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让它成为永久性的团体,不时宣告它中断,让它进入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不应该太长,太长的话,政府可能会趁机滥用职权。可以用法律作出期限规定,如此,在必要缩短期限时,人们可以轻易通过非常委员会进行干涉。不过,至今还没有一个政府想到过运用这种方法。——(P175)

之所以需要建立独裁制,是因为国家正处于生死攸关的危急关头,但是,一且危机过后,独裁制不是空有其名,便是会沦为暴君制。——(P181)

强制性的力量是不可能控制公共意见的一一这个观点,我在别处提过一一所以,在为宣告公共意见而成立的法庭上,任何强制性力量都是不必要的。——(P184)

宗教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人类的宗教,另一种是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基于真正的有神论,唯一崇拜的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人们的信仰是虔诚的,永远遵守道德方面的义务;这种宗教很纯粹、朴素,可以不设庙宇、祭坛,也可以不举行仪式,我们可以称它为福音书宗教,也可以称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公民的宗教是一种列入国家典章的宗教,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特有的神明和守护者,以及它自已的教条教仪和合法的崇拜表现;这种宗教只存在于信奉它的国家中,而这个国家在其他国家看来都是野蛮不开化的、对神不敬的;这种宗教也能使人类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拓展,但最大程度不会超过神坛允许的范围。所有原始民族的宗教就是这样一种宗教,这种宗教也可以称为公民的神圣权利,或者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存在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更奇特,它把一个国家一分为二,设立两种首领,搞两套立法,使人们可能同时具有公民和教徒的身份,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喇嘛教、日本人的宗教以及罗马基督教都是这样一种宗教,我们可称之为牧师的宗教。这种宗教会产生一种无以名状的、反社会的、非纯粹性的权利。——(P192)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具有这些特点:精简、少列条款、避免解说。那么,什么才是正面的教条呢?它们应该能让人看到一个神圣、伟大、睿智、仁慈的神明,以及未来的生活、正义

的幸福,它们会惩罚恶人,具有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至于反面的教条,我认为只要具有不宽容的特性的教条都是反面的,包含这种教条的宗教崇拜已经被我们所掃弃了。——(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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