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分类
1. 灭火器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灭火器和储压式灭火器;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可分为A类灭火器、B类灭火器、C类灭火器、D类灭火器、E类灭火器等。
2. 灭火器型号编制
1)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
2)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灭火剂;Q-清水灭火剂。
3)型式号编在型号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和背负式五种,分别用S、T、Y、Z、B表示。
4)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kg或L。
5)“MF/ABC2”表示2kgABC干粉灭火器;“MSQ9”表示容积为9L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MFT50”表示50kg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3. 常见灭火器
二、灭火器选择
1.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3.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5.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6.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7.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8.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三、设置要求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挂钩、托架安装后,能够承受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按45kg计)的静载荷,承载5min后,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
5.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60°,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
6.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确定。
四、灭火器配置
1. 一般要求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4)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5)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6)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2. 配置计算
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2)修正系数(K):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K取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K取0.9。
设有灭火系统,K取0.7。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K取0.5。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K取0.3。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式中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五、检查与维护
1. 检查周期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规范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规范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消防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2. 送修要求
1)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3)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后每满1年。
干粉灭火器(手提贮压式、手提储气瓶式、推车贮压式、推车储气瓶式)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
3. 报废要求
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被火烧过。
3)报废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6年。
干粉灭火器(手提贮压式、手提储气瓶式、推车贮压式、推车储气瓶式),报废期限10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12年。
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